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12〕06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印制。全市《车船使用税减免税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由市局统一印制。
二、《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编号。根据《通知》要求,各单位要加强《证明》的编号管理工作。《证明》编号由十五位数构成,前六位为行政区划代码,第七位至第十位编号为年度,后五位为顺序码。为避免编码重复,镜湖区分局、大桥分局、征管分局、涉外分局共用行政区号340202编号,其中镜湖区分局《证明》编号倒数第五位使用0-3,大桥分局使用4-6,征管分局使用7,涉外分局使用8,例如大桥分局2012年度第一份《证明》编号为340202201240001;鸠江区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共用340207,其中鸠江区分局《证明》编号倒数第五位使用0-3,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使用4-6;弋江区分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共用340203,其中弋江区分局《证明》倒数第五位使用0-3,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使用4-6;各县地税局可参照上述规则明确本辖区内的编号规则。
三、《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各单位要加强《证明》的管理工作,要指派专人负责《证明》保管和开具等工作,及时登记并编制开具底册。各单位每季终了后10内向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科报送《证明》底册(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