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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芜地税函〔2012〕25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2-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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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12〕06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印制。全市《车船使用税减免税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由市局统一印制。

二、《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编号。根据《通知》要求,各单位要加强《证明》的编号管理工作。《证明》编号由十五位数构成,前六位为行政区划代码,第七位至第十位编号为年度,后五位为顺序码。为避免编码重复,镜湖区分局、大桥分局、征管分局、涉外分局共用行政区号340202编号,其中镜湖区分局《证明》编号倒数第五位使用0-3,大桥分局使用4-6,征管分局使用7,涉外分局使用8,例如大桥分局2012年度第一份《证明》编号为340202201240001;鸠江区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共用340207,其中鸠江区分局《证明》编号倒数第五位使用0-3,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使用4-6;弋江区分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共用340203,其中弋江区分局《证明》倒数第五位使用0-3,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使用4-6;各县地税局可参照上述规则明确本辖区内的编号规则。

三、《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各单位要加强《证明》的管理工作,要指派专人负责《证明》保管和开具等工作,及时登记并编制开具底册。各单位每季终了后10内向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科报送《证明》底册(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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