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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地税局
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芜地税函〔2014〕24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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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和信息化管理的需要。为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效率和质量。现将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预征管理方式,加强房地产企业预缴管理

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实行查账征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按照《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问题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确定的计税毛利率分季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各级主管地税机关要根据总局、省局预缴比例不低于70%的要求,抓好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规范期间费用、计税成本核算,加强房地产企业汇缴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精神,各级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严格遵循收入、成本确认的原则和方法、严格税前扣除的管理、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季度申报的日常评估核查以及年度汇算清缴的管理和核查。

(一)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成本对象管理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建立健全成本对象事先备案等管理制度,合理区分已完工成本对象、在建成本对象和未建成本对象,完善销售台账、成本核算台账。合理确认期间费用和开发成本,准确结转已销产品成本,及时收集、整理、保存成本对象涉及的证据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二)加强计税成本对象的税收核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同时填写《完工产品预计毛利率与实际毛利率差异报告表》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成本对象计税成本计算明细表》,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

(三)明确职责做好专项报告资料的归档管理。主管地税机关要明确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建立工作考核制度,及时做好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对不按时报送《专项报告》和相关报表的企业,主管地税机关应督促企业及时报送。

三、加强分析评估,完善汇缴申报的后续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汇缴申报结束后,各级主管地税机关要有针对性地实施税收风险监控分析,强化税收风险管理。对企业报送资料不完整、不规范的,应及时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补齐、修正;对成本对象确定不合理或共同成本分配方法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对成本对象确定情况异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专项检查;对不如实出具《专项报告》及相关报表资料或不出具《专项报告》及相关报表资料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对其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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