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税务总局有关通知要求,根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皖人社发〔2020〕3号)、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医保发〔2020〕1号)、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铜陵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铜人社秘〔2020〕38号)、铜陵市医疗保障局 铜陵市财政局 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铜陵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铜医保办〔2020〕14号),现就贯彻落实有关事项对具体工作流程通知如下:
一、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减免
免征的三项社保费,对于全免的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不需企业申请,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依据政策进行减免;对于减半征收的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和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企业,不需企业申请,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将缴费基数、费率、减免后的费额发送税务机关,缴费人只需登录电子税务局或到办税服务厅前台提取数据申报缴纳。
二、医疗保险费减免
对于减半征收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参照减半征收的个体经济组织,不需企业申请,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将缴费基数、费率、减免后的费额发送税务机关,缴费人只需登录电子税务局或到办税服务厅前台提取数据申报缴纳。
三、按项目参保的工伤保险减免
中标施工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时,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在征收通知单上注明缴费基数、费率、减免后的工伤保险费额,税务机关按照征收通知单复核无误后确认征免。
四、社会保险费缓缴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对应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原则上应为2019 年度按时足额缴费的单位,严重失信、已停保和完全停产停业的单位,不纳入缓缴范围。对纳入社会保险免征单位缴费范围的单位,先免征、后缓缴;对减半征收的,可叠加执行缓缴期限,叠加执行期应计入减半征收期,同时计入缓缴期。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企业缓缴申请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由人社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核实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后作出是否同意缓缴意见,对审批同意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批复与缓缴单位签订缓缴协议,未获同意的,告知申请缓缴单位。
申请缓缴填报《缓缴社保费申请表》,无需其他证明材料,申请表发送至职能部门联合受理电子邮箱(市本级、铜官区、郊区、开发区1437159462@qq.com,枞阳县391577269@qq.com,义安区522824647@qq.com),每月20日之前提出缓缴申请,次月起可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
五、2020年2月已缴费款退费
2020年2月已缴费款应减免部分,实施全部退费,退费均不需要企业提交申请,由人社、医保、税务部门核实数据后依据政策直接退费。特殊情况需要抵缴的,由人社、医保、税务、财政部门共同做出解释。
六、关于减征政策效果统计核算工作
人社、医保、税务、财政部门要共同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医保费落实情况的统计核算和效应分析,统一工作要求,规范数据来源、统计口径和方法,在报送各自上级部门前,各方具体核算人员应进行联合确认,对数据有分歧的,上报市阶段性减免社保费工作专班讨论决定。
七、政策宣传与解读
人社、医保、税务、财政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重点解读政策具体内容,详细介绍相关业务操作流程,提升广大参保单位对政策的知晓度。要深入了解政策执行中参保单位及个人关注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解答回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工作进展及成效,为稳就业、提振企业信心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
附件1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doc
附件2社会保险费缓缴协议书.doc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
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铜陵市医疗保障局
铜陵市财政局
202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