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6号)要求,决定调整市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现公告如下: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0%。
二、普通标准住房、全装修住房,预征率为1.5%。
三、其他类型房地产, 预征率为2.5%。
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市局《安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宜地税〔2013〕34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安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