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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市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安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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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为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6号)要求,决定调整市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现公告如下: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0%。

二、普通标准住房、全装修住房,预征率为1.5%。

三、其他类型房地产, 预征率为2.5%。

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市局《安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宜地税〔2013〕34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安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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