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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
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7-06
【字体: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被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其他有关文件尚未修改之前,其中涉及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

特此公告。

附件:

1.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xls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doc

 

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

2018年7月6日

 

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需要修改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1

安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6.2.28

宜地税函〔2006〕36号

二、加强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
(一)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精神,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1、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2、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3、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精神,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1、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2、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3、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2

安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庆市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实施办法》的公告

2016.10.9

安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第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积极与土地管理部门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定期开展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交换,建立健全“先税后证”源头控管模式,充分利用“以地控税、以税节地”管理模式和土地管理部门的“地理信息管理系统(GIS)”,探索对未经批准占地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与土地管理部门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定期开展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交换,建立健全“先税后证”源头控管模式,充分利用“以地控税、以税节地”管理模式和土地管理部门的“地理信息管理系统(GIS)”,探索对未经批准占地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第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明确和落实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管理、减免税后续管理和税收风险管理职责,提高耕地占用税专业化管理水平。

第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明确和落实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管理、减免税后续管理和税收风险管理职责,提高耕地占用税专业化管理水平。

第八条 各级地税机关与土地管理部门交换的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分为换入信息和换出信息两大类。

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与土地管理部门交换的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分为换入信息和换出信息两大类。

第十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机制的通知》(皖政秘〔2014〕117号)要求,将耕地占用税统筹纳入“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机制之中,实现涉税信息交换规范化、常态化。

第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机制的通知》(皖政秘〔2014〕117号)要求,将耕地占用税统筹纳入“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机制之中,实现涉税信息交换规范化、常态化。

第十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注重耕地占用税涉税情报收集工作,充分利用互联网、新闻媒体登载的土地招拍挂、农用地租赁、大型项目建设等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跟踪管理,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注重耕地占用税涉税情报收集工作,充分利用互联网、新闻媒体登载的土地招拍挂、农用地租赁、大型项目建设等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跟踪管理,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广泛宣传耕地占用税税收政策和举报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办法,鼓励公众检举涉税违法行为。对涉税违法行为查实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令第18号公布)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广泛宣传耕地占用税税收政策和举报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办法,鼓励公众检举涉税违法行为。对涉税违法行为查实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令第18号公布)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检举人的情况保密。

第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检举人的情况保密。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地手续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相关资料报备主管地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查验资料后出具《耕地占用税不征税认定表》。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地手续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相关资料报备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查验资料后出具《耕地占用税不征税认定表》。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 耕地占用税由纳税人向应税土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安庆市区集中申报纳税。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 耕地占用税由纳税人向应税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安庆市区集中申报纳税。

第三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后,审核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项目间逻辑关系是否相符,审核无误的即时受理;审核发现问题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第三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后,审核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项目间逻辑关系是否相符,审核无误的即时受理;审核发现问题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按期办理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的,依法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可以在核准的期限内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耕地占用税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的,依法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按期办理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的,依法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在核准的期限内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耕地占用税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的,依法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三十三条 主管地税机关受理纳税申报后,开具税收缴款书。纳税人缴清税款后,各级主管地税机关应向其开具耕地占用税完税情况证明(安庆市区完税情况证明统一有市行政服务中心两税征收窗口开具)。

第三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申报后,开具税收缴款书。纳税人缴清税款后,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向其开具耕地占用税完税情况证明(安庆市区完税情况证明统一有市行政服务中心两税征收窗口开具)。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应税面积不能及时准确确定的,主管地税机关可根据实际占地情况核定征收耕地占用税,待应税面积准确确定后结清税款,结算补税不加收滞纳金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应税面积不能及时准确确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占地情况核定征收耕地占用税,待应税面积准确确定后结清税款,结算补税不加收滞纳金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耕地占用税税款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省级地税机关批准后,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耕地占用税税款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条 涉及耕地占用税的税收违法行为,由主管地税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涉及耕地占用税的税收违法行为,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符合耕地占用税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
主管地税机关(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中心)应自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向市、县地税机关备案,报送《耕地占用税减免税备案统计表》。

第四十三条 符合耕地占用税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中心)应自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向市、县税务机关备案,报送《耕地占用税减免税备案统计表》。

第四十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减免税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对下级地税机关的监督检查和对减免税纳税人的实地随机抽查。

第四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减免税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对下级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对减免税纳税人的实地随机抽查。

第五十一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加强耕地占用税风险管理,构建耕地占用税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依托现代化信息技术,对耕地占用税管理的风险点进行识别、监控、预警,做好风险应对处置工作。

第五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耕地占用税风险管理,构建耕地占用税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依托现代化信息技术,对耕地占用税管理的风险点进行识别、监控、预警,做好风险应对处置工作。

第五十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风险管理的总体要求以及财产行为税风险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将耕地占用税风险管理纳入本地区税收风险管理年度计划,开展耕地占用税风险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风险管理的总体要求以及财产行为税风险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将耕地占用税风险管理纳入本地区税收风险管理年度计划,开展耕地占用税风险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可以利用与土地管理部门交换的涉税信息、主动收集的涉税情报、受理的涉税举报信息和申报征收信息、减免税信息进行分析比对,查找耕地占用税以下风险点:

第五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可以利用与土地管理部门交换的涉税信息、主动收集的涉税情报、受理的涉税举报信息和申报征收信息、减免税信息进行分析比对,查找耕地占用税以下风险点:

第五十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税收征管系统、跨部门信息平台等现有信息化资源,不断完善耕地占用税管理功能,加快实现耕地占用税管理全过程的信息化。

第五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税收征管系统、跨部门信息平台等现有信息化资源,不断完善耕地占用税管理功能,加快实现耕地占用税管理全过程的信息化。

3

安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税务文书
实行公告送达的通知

2017.7.14

宜地税函[2017]168号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明晰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提高税收执法文书送达效率,降低税收执法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在全市各级地税机关实行部分税务文书公告送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明晰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提高税收执法文书送达效率,降低税收执法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在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实行部分税务文书公告送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三、各级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上述业务事项的类别,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公告形式向相关纳税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应在执法案卷中注明。
(一)公告媒体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统一刊登在各地公开发行的报纸在各级办税服务厅和,同时在安庆市地方税务局对外网站“通知公告”“公示公告”栏目同步进进行公告。

三、各级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上述业务事项的类别,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公告形式向相关纳税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应在执法案卷中注明。
(一)公告媒体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统一刊登在各地公开发行的报纸在各级办税服务厅和,同时在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对外网站“通知公告”“公示公告”栏目同步进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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