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皖税发〔2018〕3号)要求,市、县(区)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至“三定”方案规定落实到位前的改革过渡期,原国税、地税机关按原有职责、规定协同办理税收征管业务,统一以新机构名称对外服务和执法,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和各项税收征管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现就做好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税收征管业务衔接
(一)印章使用。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税收业务印章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刻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可以使用税收业务专用章。
(二)表证单书使用。纳税人使用的表证单书的文头、落款、局轨、字轨及编号等内容将随市、县(区)新税务机构挂牌分步分级更换,并同步在金税三期工程核心征管系统实现。纳税人使用的表证单书的正文将于县级税务机构挂牌时在金税三期工程核心征管系统实现。原印制的挂牌后应停用的表证单书,县级税务机构挂牌后不再使用。我市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于挂牌后及时将相关表证单书通过办税服务厅、网上税务局、税务网站等渠道告知纳税人和税务人员。并将过渡期内正文中仍保留“国税”“地税”字样的20个表证单书在办税服务厅张贴并对外公告,以告知纳税人上述表证单书的合法性。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安庆市税务局”)统一组织公布上述表证单书清单。
(三)纳税人户籍管理。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各级税务机关要统筹做好税务登记的确认、变更和停复业等工作,实现税务登记事项一窗办结,内部信息共享共用。新税务机构对当期有任一税种申报记录的纳税人,不得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新税务机构要做好纳税人清税注销管理,对于同一户纳税人,由实施清税的部门统一对各税种一并进行清税和集体审议。新税务机构在两套金税三期系统并行期间,要按照纳税人基本信息一致、登记类型一致、登记状态一致、纳税期限一致的要求,规范纳税人户籍管理。对纳税人在原国税、地税机关户籍管理状态不一致的,新税务机构应当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按规定处理,保持同一纳税人状态的一致性。新税务机构在变更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的同时,应当同步变更纳税人税种认定信息中的收款国库。
(四)欠税公告。欠税公告的欠缴税款数额为纳税人欠缴的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税种的合计数,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不含征收的非税收入。市、县税务机关应加强欠税管理,按户对纳税人所有税种欠税信息进行归集确认,依法对纳税人欠税情况予以公告。市、县税务机关,按期在门户网站和各办税服务场所发布欠税公告。对应由安庆市税务局公告的欠税,下级税务机关应在上报前认真核实,正确填写《欠税公告报告表》,于季度(半年)终了后15日内,通过原国税、地税金税三期工程核心征管系统上报。对非正常户等走逃、失踪纳税人以及其他查无下落的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需要安徽省税务局按月公告的,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由县级新税务机构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上报安庆市税务局,由安庆市税务局汇总上报安徽省税务局进行公告。新机构挂牌后,对纳税人截至2018年7月底按户归集的欠税达到分级公告标准且未公告的,应于2018年8月底前按规定依法公告。
(五)风险统筹。新税务机构要加强风险应对任务的扎口管理,统筹计划安排,按户归并风险点,有序开展应对,有效实施信息共享。对于原国税、地税机关已分别推送暂未办结的风险应对任务,应由新税务机构统筹组织应对工作,并通过原任务推送系统进行信息录入和结果反馈。对于新推送的风险应对任务,应由新税务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应对工作,任务推送、信息录入和结果反馈实行分类处理:对于风险应对任务涉及原国税和地税业务的,应通过金税三期工程决策支持(风险管理)的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同步推送,并同步进行信息录入和结果反馈;对于风险应对任务仅涉及原国税或地税单方业务的,通过对应的金税三期工程决策支持(风险管理)系统进行任务推送、信息录入和结果反馈。要加强税收风险应对工作中的进户执法和资料报送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进税收执法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107号)等文件精神,统筹制定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和反避税调查的检查计划,避免对同一纳税人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原则上同一年度内,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检查不超过一次。需要纳税人反馈的资料,应实行一体受理、内部流转,避免纳税人重复报送资料。
(六)催报催缴。新税务机构要加强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管理,按照主税附加税一致性原则统一纳税人申报期限,确保原国税、地税金税三期系统税种登记的相关性、一致性。对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分户归集申报期内全部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税种,统一出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七)千户集团风险管理。新税务机构要严格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千户集团税收风险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128号)要求,规范开展千户集团风险管理,以防范税收风险为导向,按照“数据采集-风险分析-推送应对-反馈考核”四个环节,有序实施全流程闭环管理。
(八)税务稽查未结案件处理。原国税、地税稽查机构分别对同一被查对象立案检查且均未送达决定性文书的,由新的税务稽查机构进行案件合并及后续办理。其中,层级不同的原国税、地税稽查机构共同在查的案件,由层级高的新税务稽查机构进行案件合并及后续办理,层级低的新税务稽查机构协助办理。其他各自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新的税务稽查机构原则上按照原检查范围继续办理,与原检查范围所列税种直接相关的税费要一并处理。稽查具体衔接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稽查执法衔接工作的通知》(皖税办发〔2018〕3号)要求执行。
(九)“一事不二罚”规定。按原规定应当由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进行行政处罚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新税务机构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新税务机构应当统筹实施行政处罚,作出处罚前,应及时查询、核实该违法行为是否已经被税务机关实施过行政处罚。各级税务机关通过升级后金税三期工程核心征管系统相关功能,加强对行政处罚行为的监控。
(十)执法标准。新税务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按照依法合规、有利于纳税人和有利于优化服务强化管理的原则统一明确执行标准,统一执法尺度。对加重或减轻处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十一)个体税收管理。统一征收方式。原国税、地税机关对同一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征收方式不一致的情况,即一方为查账征收,另一方为核定征收,由核定征收一方的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予以调整,由核定征收方式改为查账征收方式。安徽省税务局近期将抽取下发征收方式不一致的纳税人名单,应确保在2018年7月20日前调整完毕。统一定额核定。原国税、地税机关对同一个体工商户纳税人核定定额不一致的情况,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由双方主管税务机关协商,按照法定程序调整一致。安徽省税务局将于近期抽取核定定额不一致的纳税人名单并下发,各地税务机关要在2018年7月20日前调整完毕。
(十二)委托代征。原国税、地税机关与第三方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需要调整的由新税务机构按规定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对已到期的委托代征协议由新税务机构重新签订。对二手车销售等未同步委托代征地方税费的委托代征单位,新机构应依法中止原委托代征协议,并重新签订。原国税、地税机关相互委托代征的事项,内部操作按照原工作流程办理,税收票证、发票、税控设备领用方式不变。
(十三)重点税源和税收调查网上直报管理。重点税源监控和税收调查网上直报对象和系统入口已统一到原安徽省国税局网上直报系统。过渡期间,原各市、县(区)国税机关审核国税指标、地税机关审核地税指标。各级税务机关应明确内部报表审核及咨询服务,由原市国税局负责统一报送数据,做好重点税源监控和税收调查报表管理工作。
(十四)会统核算。过渡期间,新税务机构按原国税、地税机关会计主体进行核算并产出税收月快报、会统报表,但应以新税务机构统一对外提供数据;各市新税务机构向安徽省税务局报送税收月快报、会统报表时,同时报送原国税、地税机关和新税务机构报表。
(十五) 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待报解车购税专户的变更。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国税、地税机关仍暂时使用原有的代保管资金账户,无需合并、撤销,但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及时办理账户名称的变更手续。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待报解车购税专户按照规定办理账户名称的变更手续。
(十六)税收票证管理。新机构挂牌前,各级税务机关已领用的原国税、地税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安庆市税务局将做好税收票证的存量调剂工作,各县(市、区)税务机构要积极做好税收票证需求报送工作,确保按需领取,避免浪费。在县级税务机构挂牌前,现有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继续使用,挂牌后统一按照安徽省税务局新要求重新刻制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并使用。
(十七)发票管理。原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发票的存量调剂,做好过渡期统一发票和企业衔头发票印制工作,避免浪费。安徽省税务局挂牌后印制发票,应当启用税务总局发布的新发票监制章。2018年12月底前,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有序做好旧版发票的清理缴销工作。
(十八)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应统筹做好档案库房的建设和使用,统一做好税收征管资料的交接和保管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安庆市税务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规范电子档案采集、管理工作。在安徽省税务局统一电子档案系统前,采取双电子档案系统运行模式,涉税事项受理人应按照业务流转的要求,将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按照事项在金税三期系统中的流向,分别在原国税、地税金三系统中予以扫描采集,并按照电子档管归档管理要求,集中妥善保管原始档案。负责接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资料的部门要做好新档案的保管工作。原国税、地税机关要分别做好原有征管资料的管理工作,对于超过保管期限的,要及时登记销毁;对尚未超过保管期限的要做好整理入库、就地封存、向新机构移交等准备工作,避免资料丢失和混乱。对纳税评估、税务检查等特定涉税事项,应按照上级税务机关制定的未办结业务处理规则和档案管理规定,在办结后集卷管理。
二、优化纳税人办税体验
(十九)办税统一。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对办税服务资源和网上办税系统进行有效整合。新机构挂牌后,市、县各办税服务窗口要实现“一机双界面”操作,实现 “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二十)资料报送。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办税程序,减少资料报送,按照安徽省税务局的统一要求,规范纳税人同一事项资料报送。严格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的公告》(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新机构挂牌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原规定需要向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原规定需要在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税务机关通过后台业务流转、协同办理。
(二十一)限时审批。新税务机构要严格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行政审批管理落实审批时限“零超时”的通知》(税总函〔2016〕295号)要求,对承接的原国税、地税机关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及新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要按时办结,确保整体审批时限不超过法定办结时限。
(二十二)法律救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办法〉的公告》(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新机构挂牌后,涉及原国税、地税机关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税务机构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税务机构承继。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新税务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等案件时,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和时限要求,确保衔接顺畅、运转有序,不得推诿懈怠。
三、加强信息系统运行保障
(二十三)优化金税三期工程核心征管系统。部署调整后的国税地税金税三期工程核心征管系统,实现系统分别运行、互联互通、业务协同。组织开展业务和操作培训。
(二十四)整合其他相关信息系统。根据税务总局部署,做好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等其他业务系统调整优化工作。组织开展我省自有业务类和行政管理类软件的整合调整工作。组织开展金税工程专业设备(金税盘、税控盘、大读卡器等)和通用设备的建账工作,摸清CA证书的使用情况。
(二十五)做好基础设施、网络、安全调整。根据税务总局部署,做好国税地税基础设施资源整合利用及数据中心机房统筹规划和实施。做好税务内网架构优化及计算存储资源优化调配、安全策略调整等工作。制定完善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强化网络安全设备优化调整、广域网安全防护、终端病毒防护等工作。加强数据安全管理,组织清理账号,规范权限和代码标准,确保税收数据安全可控。
(二十六)调整第三方信息共享通道。统一国税地税与外部门建立的信息共享机制,推进建立一体化信息共享制度。整合优化国税地税信息共享通道,对于同一信息共享对象,做好技术融合;对于单独信息共享对象,做好集成衔接。
四、工作要求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过渡期税收征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要结合本地实际,组建专门工作团队,对过渡期内税收征管工作的重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建立督促落实工作机制,保障各项工作任务有序推进。
(二十八)明确职责分工。各级税务机关要按工作职责明确部门分工,细化分解各项改革任务,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扎实细致地做好过渡期内各项征管业务工作。各业务部门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各负其责,同向发力,狠抓落实,确保纳税人办税顺畅,税收征管业务统一、优化、协同、高效运转。
(二十九)做好外部协调。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与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海关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新税务机构挂牌后需要与外部门协作的三方协议、多证合一、国库对账、出口退税等业务事项的衔接和解释工作。
(三十)做好相关税收事项的公告和宣传。新税务机构挂牌时,应对办税服务场所、服务范围、办公地址、联系电话及相关涉税事项进行公告,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税务网站、微信、微博等多种渠道逐户告知纳税人。要加强对改革过渡期税收征管业务事项安排的宣传解读,引导纳税人充分享受税务机构改革带来的办税便利。
各级税务机关对征管工作遇到的重要问题和情况,要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请示、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