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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2017年度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若干限额标准的公告


安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7-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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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为规范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切实提升纳税服务质量,保障扣缴单位准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结合安徽省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收入水平,现对我市2017年度一次性补偿收入、住房公积金和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标准公告如下: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2017年度的免征额度为152295元。

二、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2017年度单位和个人分别在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住房公积金最高限额为1522.95元。

三、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单位,2017年度每月年金个人缴费税前扣除限额507.65元。

特此公告。

安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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