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黄山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暂行办法》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黄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7月2日
黄山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申报纳税行为,体现依法、公正、公平治税原则,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于黄山市范围内转让存量房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是指进行存量房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交易计税价格持有异议,并要求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行为。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于纳税人办理存量房交易申报纳税时,告知纳税人进行虚假申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应处罚标准,同时告知纳税人享有提出异议和要求处理的权利。
第五条 纳税人对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填写《黄山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在《申请表》上明理由。
纳税人持《黄山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据资料一并提交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对房地产交易价格依法进行认定,并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价格认定结论书》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证据及《价格认定结论书》进行审核,参照物价部门的认定结论,结合影响房屋价格的各项因素,确定纳税人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
第七条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交易计税价格仍有异议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先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纳税人发现主管税务机关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现象,或是对价格作出明显不合理调整却又无法说明正当理由的,可依法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负责解释,办法实施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同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调整,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