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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黄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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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黄山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1号]的规定,现对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我市个人所得税允许扣除公务交通费用的具体标准:正市级1690元╱月;副市级1600元╱月;正县级1040元╱月;副县级950元╱月;正科级650元╱月;副科级600元╱月;科员及以下550元╱月。

二、个人取得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扣除的适用范围具体是指:各级党政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参公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在编在岗的厅局级及以下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黄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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