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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8-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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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为规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切实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1〕15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问题调整公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帐证不全应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户;

(二)帐证不全应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

二、纳税人月核定销售收入(营业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个人所得税实行零申报;月核定销售收入(营业收入)超过3万元的,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见下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行业或项目

征收率

工业、商业(其他商品)、娱乐业(游戏厅、网吧)、租赁业(住房租赁)、养殖、种植、饲养、捕捞业

0.5%

修理、修配(其他修理修配)、商业(工艺品、字画、化妆品)、建筑业(其他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客运)、文化体育业(其他)、销售不动产(住宅)、租赁业(店铺、仓储、设备租赁)、其他服务业

1%

交通运输业(货运)

1.5%

修理、修配(汽车美容装饰、机动车维修)、建筑业(装潢装饰业)、文化体育业(社会办学)、娱乐业(其他娱乐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非住宅)

2%

服务业

旅店业、餐饮业、广告业、工程管理服务、工程勘察设计、中介代理业、咨询服务、医疗服务、足浴、桑拿按摩、休闲洗浴、养生会所、美容美发、服装干洗、婚纱摄影、庆典服务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黄山市地税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黄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14日

文件解读(点击显示/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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