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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二手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黄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1-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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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16年7月1日起废止。参见:《黄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黄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各县区地税局、市直各分局

为进一步强化土地增值税征管,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10〕53号《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及省地税局 皖地税〔2010〕38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 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1、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1%;

2、住宅,预征率为2%;

3、营业用房、其它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3%;

4、别墅、高级公寓、度假村,预征率为4%;

5、对于帐证不健全企业,无法准确清算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为5%。

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10年5月10日发布的黄地税[2010]82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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