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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地税局
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黄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3-11-18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19年1月1日起废止。《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为适应我市经济发展,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规定,本着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和便于征管的原则,决定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户及独资合伙企业经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1、帐证不全应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户;

2、帐证不全应实行核定征收的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

3、从事临时经营取得应税所得的个人。

二、纳税人从事本公告附表所列举行业以外的业务取得的应税所得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黄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1月18日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序号

行业或项目

核定征收

1

工业

1%

2

修理、修配

汽车美容装饰、机动车维修

3%

其他修理修配

2%

3

商业

工艺品、字画、化妆品

2%

其他商品

1%

4

建筑业

装潢装饰业

2.5%

其他建筑业

2%

5

交通运输业

客运

2%

货运

1.5%

6

文化体育业

社会办学

3%

其它

2%

7

娱乐业

游戏厅、网吧

1%

其他娱乐业

4%

8

转让无形资产

3%

9

销售不动产

非住宅

3%

住宅

1%

10

服务业

旅店业

2.5%

餐饮业

2.5%

租赁业

住宅租赁

1%

店铺、仓储、设备租赁

2%

广告业

3%

工程管理服务、工程勘察设计

3%

中介代理业、咨询服务

3.5%

医疗服务

3%

足浴、桑拿按摩、休闲洗浴

养生会所、美容美发

4%

服装干洗

3%

婚纱摄影、庆典服务

3%

其他服务业

2%

11

养殖、种植、饲养、捕捞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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