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注释:继续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为加强从事临时经营取得应税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收征管理,经研究决定,现将我市从事临时经营取得应税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调整如下:
一、建筑业:装潢装饰业征收率为2.5%;其他建筑业征收率为2%。
二、交通运输业:客运征收率为2%;货运征收率为1.5%。
三、其他行业:征收率为1%。
四、以上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黄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