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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


皖地税函〔2004〕39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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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部分条款废止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

注释:继续有效。参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问题的请示》(宿地税〔2004〕14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各地要遵照执行”,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的规定,你市土甬桥区属于城市的征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但对农林牧副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二、对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根据现行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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