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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办法》的通知


皖地税函〔2007〕419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7-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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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加:《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 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注释:内容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制度的通知》 (国税函〔2007〕544号)要求,省局制定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特此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做好税源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7〕544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实行总局、省局、市局和县局四级监控制度。

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监控11户全国性重点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见附件1);省局在省内选择17户房地产开发重点税源企业作为监控对象(监控对象名单见附件2);各市税务局在本市范围选择10户房地产开发重点税源企业作为监控对象;各县、区税务局根据上级(市)税务机关的安排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监控对象。

第四条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内容,具体如下。

(一)土地受让有关信息,包括土地坐落位置、取得价格、取得方式、用途、面积、容积率等。

(二)房地产开发情况及相关信息,包括房地产项目名称和位置、立项、用途、结构、开发面积、成本、费用、施工单位、建设施工进度、预计竣工时间、分期开发情况等。

(三)房地产销售信息,包括已销售房地产的名称、位置、结构、用途、面积、销售收入、销售费用、收款方式、收款时间等。

(四)完税信息,包括预征土地增值税情况,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及相关税种的完税信息等。

(五)有关购买方信息,包括购买房地产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联系方式、购买的房号、面积、单价、总价等。

第五条各地要加强对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工作的领导,明确人员负责重点税源户监控管理工作;要加强与房屋、土地、规划等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获取有关土地出让、房地产立项、开发、预(销)售等信息,从源头上做好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的监控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地要按户建立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档案;要加强有关资料信息的报送工作,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总局以及省局监控对象的有关资料(见附件3、附件4)。填报资料时,要充分利用税务机关已有的数据信息。税务机关已经掌握的有关信息,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填报。

第七条对于在本地区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税务总局监控的重点税源户以及省局监控的重点税源户,各市税务局要按要求每半年向省局填报一次税源信息及监控情况,上报时间分别为每年的2月10日和8月10日。

各市税务局上报的资料,以excel文件格式,通过迈捷邮件报省局税政一处(sjs1@ah-l-tax.gov.cn)。

第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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