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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关于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2004〕9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4-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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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非税收入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教育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县支行,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安徽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教育厅《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3〕1066号)已经省政府同意印发,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自2004年2月1日起,在申报缴纳“三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同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的“三税”为计征依据,按1%的比例计征。

二、个体户和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应按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其应征额按月或按次不足一元的,予以免征。

三、依照政策法规减免“三税”的,同时减免地方教育附加。

四、退还“三税”的,随其计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不予返还。

五、各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由主管地税机关按照“三税”、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采取加收滞纳金、强制执行等征收管理措施。

六、地方教育附加适用票证、会计、统计等事项,按照教育费附加有关规定执行。

七、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是省政府为加快基础教育发展采取的重要举措,各地要积极做好宣传培训和征收工作。

 

二○○四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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