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1〕5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二、上述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11年应缴未缴的地方教育附加,及时予以补征入库。
各地要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征收管理,确保应收尽收。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