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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徽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涉及地税部门征收水利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政四字〔1997〕25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7-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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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非税收入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各行署、市、县(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为保证省政府皖政〔1997〕30号文件《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得以准确贯彻执行,现将地税部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特困企业的认定,首先应由缴纳单位或代扣代缴单位向当地地税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财政及劳动部门签署意见认可后,方可减免特困企业职工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

二、对1997年度已按原标准(10元/人)缴纳基金的职工,要按新的标准(20元/人)补征入库(包括各类企业职工);

三、保险公司原按营业税额的1%征收水利基金,现改按当年保险收入总额的1%征收;保险收入总额是指剔除免征营业税的保费收入的总额;

四、证券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认定的证券机构“不包括财政部门下设的国债服务部,在计算业务收入总额时,应将免征营业税的营业收入剔除后作为计征水利基金的营业额。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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