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市、县(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为保证省政府皖政〔1997〕30号文件《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得以准确贯彻执行,现将地税部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特困企业的认定,首先应由缴纳单位或代扣代缴单位向当地地税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财政及劳动部门签署意见认可后,方可减免特困企业职工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
二、对1997年度已按原标准(10元/人)缴纳基金的职工,要按新的标准(20元/人)补征入库(包括各类企业职工);
三、保险公司原按营业税额的1%征收水利基金,现改按当年保险收入总额的1%征收;保险收入总额是指剔除免征营业税的保费收入的总额;
四、证券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认定的证券机构“不包括财政部门下设的国债服务部,在计算业务收入总额时,应将免征营业税的营业收入剔除后作为计征水利基金的营业额。
以上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