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制定的《安徽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规定》已于1997年8月26日下发。为便于各地执行,切实做好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开征工作,经研究,现将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中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问题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由省地税局统一印制(式样附后),以地、市为单位统一到省局领取。
二、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
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和缴库办法问题,省财政厅财预字[1997]第138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已作出明确规定。该文已发至各地市地方税务局,请遵照办理。
三、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票证问题
按照《安徽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规定》十二条的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凭证,凡征收款项通过银行划转的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一式六联);正收现金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一式三联),并汇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缴入所属省金库或中央国库,对所填开的票证必须分出“广告业”、“娱乐业”两品目。
四、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任务问题
今年是文化事业建设费开征的首年,各地务必在坚持依法征费的原则下,大力组织好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工作。要采取切实措施,在10月底前,将今年l—9月份应收未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上来;要争取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与本地区的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成相应比例。为确保今年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任务的较好完成,省局根据1996年各地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征收情况,测算了各地今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任务(具体任务附后)。各地要积极落实,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年终,省局将根据各地完成任务的情况,对组织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
附件:文化事业建设申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