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资格认定
(一)享受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占在职职工总人数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应当于2007年9月30日前向民政部门申请重新认定福利企业资格。重新办理资格认定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正常申报纳税,取得福利企业资格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据实退、减资格认定期间的应退、应减税款。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具体办法,由省民政厅商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残疾人联合会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各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向残疾人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同时,要切实加强对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托养服务机构、庇护工厂等集中使用残疾人单位的资格认定管理。
二、关于减免税审批
(一)申请
纳税人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除需提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的减免税申请(列明企业基本情况,安置“六残”人员比例及人数,申请减免税的理由、依据、金额等)。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营业税减征优惠政策的,还应报送本月的残疾人职工名册、工种安排表;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当报送残疾职工工资表,如安置残疾人占在职职工总人数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还应报送增值税退税或者营业税减征批文。
(二)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受理企业减免税申请,并就报送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的受理人员应当将相关申请信息录入综合征管软件,并于受理申请次日将相关纸质资料传递至管理部门。
(三)审批
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部门对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应当进行书面审核。国税机关应先由税源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然后传递至税种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于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依法准予退税、减税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纳税人;依法不予退税、减税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权利。
三、关于部门协作机制
(一)各地税务机关应当与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建立信息比对审验机制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进行沟通、协调,确保将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之间还应当建立审批信息交换制度,按月互传相关审批信息。
(二)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用人单位,各县(市、区)税务机关应当联合同级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于每年3月31日前组织开展年审。年审的具体内容及程序,由县(市、区)税务机关结合工作实际,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确定。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切实加强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督,定期反馈政策落实效果。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分别于每年1月31日前和7月31日前,将上年度下半年和当年度上半年减免(退)税数据及相关情况书面报告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