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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印发《安徽省增值税纳税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6〕21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6-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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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提高增值税纳税评估的有效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和现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评估(以下简称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增值税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以及其他相关信息,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分析、评定处理的税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   纳税评估工作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管户责任开展;对同一纳税人的各个税种的纳税评估要相互结合、统一进行,避免多头重复评估。

第四条   纳税评估工作要坚持内外结合、账实结合、纵横结合、谈检结合和评查结合,运用多方信息,强化环节衔接,综合利用多种有效方法深入进行。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   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包括面、线、点三个方面。“面”是对地区增值税总体情况的综合分析,“线”是对行业增值税执行情况的综合分析,“点”是对评估疑点行业或企业的分析。

省局、市局流转税部门主要是从“面”和“线”上进行纳税评估;县(区)局主要是从“点”上进行纳税评估。

第七条  省局流转税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定期对全省各地区、各行业的增值税总体运行情况进行对比分析,通过综合分析和疑点分析,查找低税负地区、筛选出税负异常行业及部分指标异常企业的明细信息,下发给各市做进一步分析和核查;

(二)建立、完善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模型;

(三)定期对各市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报;

(四)总结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经验,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增值税纳税评估人才库。

第八条  市局流转税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结合省级下发的税负分析信息,对本市各县(区)、各行业的增值税总体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并与省局对本市总体税负、行业税负分析情况进行对比,通过综合分析和疑点分析,查找本市税负偏低的县(区)和行业,并通过对本市行业税负分析以及通过用企业税负与行业税负的比对分析等方法,筛选出税负异常企业名单,下发给各县(区)税务机关实施纳税评估;

(二)负责对下级税务机关的纳税评估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每半年向省局报告评估工作情况;

(三)定期(具体时间由各市局自行确定)对本地区各行业纳税评估指标的预警值进行测算,将测算结果下发给各县(区)局作为纳税评估工作参考,同时将测算结果上报省局备案。

第九条  县(区)局流转税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疑点企业的筛选,会同税源管理部门编制《纳税评估对象清册》,分解落实评估工作;

(二)定期对纳税评估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按时向市局上报评估工作情况报告(具体时间由各市局自行确定);

(三)与相关部门就纳税评估工作进行信息交换并做好工作的协调、配合;

(四)收集编写纳税评估工作的典型案例。

第十条  税收管理员的职责是:

接收本单位分解的疑点企业,根据企业存在的疑点、实际经营情况和行业特点,分户制定具体的评估方案,按照规定的程序实施纳税评估。

第十一条  纳税评估工作应有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并尽可能地实施“交叉评估”。各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异地评估”和“专家评估”,以利于提高纳税评估质量。

 

第三章 评估对象的确定

第十二条 纳税评估对象的来源分为:

(一) 上级筛选下发需实施纳税评估的疑点企业;

(二) 县(区)局利用综合征管软件、申报资料,筛选出的以下疑点企业:

1.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商业一般纳税人;

2. 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应认定未认定的小规模企业;

3. 连续3个月零税申报的企业;

4. 税负率变动异常的企业;

5.销售额变动异常的企业;

6.货物运输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等非税控抵扣凭证进项税额占企业总进项税额比例分别超过5%、30%、60%、60%的企业;

7.税负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8. 存在滞留票的企业;

9. 留抵税额异常的企业;

10.计税销售额与费用支出明显不匹配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

县(区)局可以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每月有计划地筛选出一类或几类疑点企业作为评估对象。

(三) 税源管理部门根据已掌握的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实施纳税评估的疑点企业。

第十三条  县(区)局流转税管理部门、稽查局,应按月将筛选的疑点企业名单、拟实施税务检查的企业名单进行信息交换。对已纳入稽查对象的不作为纳税评估对象,但县(区)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应将评估对象的有关疑点传递给稽查局;稽查局对这部分企业的检查结果及对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建议,应于检查结案后5日内反馈县(区)局。对正在进行税务审计和反避税调查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列为纳税评估对象。

第十四条  每月初,县(区)局流转税管理部门会同税源管理部门,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编制《纳税评估对象清册》,将评估对象分配给税收管理员实施纳税评估,并将《纳税评估对象清册》报市局流转税部门,以便市局对纳税评估工作开展督促检查。

 

第四章  审核评析

第十五条  审核评析是评估人员针对确定的评估对象,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或人机结合分析等手段,通过指标测算、比较分析等方法,评析被评估对象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分析其存在的疑点,作出初步判断的过程。

第十六条  纳税评估分析时,要综合运用各类指标,并参照评估指标预警值进行对比分析(具体指标见附件1)。

第十七条  在审核评析过程中,评估人员对发现的疑点问题,应利用下列信息进行审核分析:

(一) “一户式”存储的纳税人各类纳税信息资料,主要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基本情况,各项核定、认定事项的结果,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增值税交叉稽核系统各类票证比对结果等;

(二)上级税务机关发布的宏观税收分析数据,行业税负的监控数据,各类评估指标的预警值;

(三)税收管理员通过日常管理所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主要包括:生产经营规模、产销量、工艺流程、成本、费用、能耗、物耗情况等与税收相关的数据信息,以及税收管理员补采集的纳税评估所需的数据信息;

(四)本地区的主要经济指标、产业和行业的相关指标,外部交换信息,以及与纳税人申报纳税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条  对被评估对象申报的纳税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审核评析时,要重点分析以下内容:

(一)被评估对象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各类抵扣凭证是否合法、真实、完整;

(二)纳税申报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所掌握的相关数据是否相符;

(三)减税、免税、缓缴税款、抵税、退税是否履行了相关手续;

(四)需备案的项目是否按规定备案;

(五)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认为应进行审核分析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审核评析可根据被评估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评估分析方法,主要有:

(一)对被评估对象申报纳税资料进行案头初步审核比对,以确定进一步评估分析的方向和重点;

(二)对被评估对象各项指标与相关数据进行测算,与预警值进行比较;

(三)将被评估对象申报数据与其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比较、与同行业相关数据或类似行业同期相关数据进行横向比较;

(四)将被评估对象申报数据与历史同期相关数据进行纵向比较;

(五)根据不同税种之间的逻辑关系,参照相关预警值进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分析,分析被评估对象应纳相关税种的异常变化;

(六)应用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中所掌握的情况和积累的经验,将被评估对象申报情况与其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相对照,分析其合理性,以确定被评估对象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七)通过对被评估对象生产经营结构,主要产品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要素的当期数据、历史平均数据、同行业平均数据以及其他相关经济指标进行比较,推测被评估对象实际纳税能力。

第二十条  评估人员在对被评估对象评估分析后,对被评估对象存在的疑点问题进行判断,明确进行纳税评估的重点方向;认为被评估对象所涉及疑点为一般性、技术性错误的,应辅导被评估对象自行纠正,同时可结束纳税评估。

 

第五章 约谈举证

第二十一条  约谈举证是评估人员根据审核评析发现的疑点问题,与纳税人进行约谈以及纳税人自查举证,进一步核实疑点问题的工作过程。

第二十二条  约谈举证应经县(区)局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提前向被约谈对象下发《税务约谈通知书》,将时间、地点、内容等事项通知被约谈对象。

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因评估工作需要,必须约谈企业其他相关人员的,应经税源管理部门领导批准并通过企业财务部门进行安排。

被约谈对象因某种合理原因不能按税务机关确定的时间参加约谈的,可在税务机关确定的时间到期之前向税务机关的联系人说明情况,重新确定约谈时间。重新确定的约谈时间到期后,被评估对象未能履约的,视同被评估对象拒绝约谈。

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合法证明。?

第二十三条   约谈工作应有2名以上评估人员参加, 约谈过程中评估人员应认真听取被约谈对象的陈述,做好《约谈举证记录》。约谈结束后,评估人员和被约谈对象共同在《约谈举证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约谈过程中,对疑点问题应允许纳税人自查,要求其限期报送《纳税评估自查情况表》并提供相关的证据资料,包括各种自制凭证、报表和银行对账单、购货发票、合同等。对于纳税人出示的证据资料,评估人员应在约谈举证记录中注明,对于需留存审核的应填写《举证资料签收单》。

第二十五条  约谈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于纳税人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方面存在的疑点问题,应重点约谈以下问题:是否存在利用库存变动、资金往来隐瞒销售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价外费用不计应税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以物易物、以旧换新隐瞒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视同销售的行为而不计应税收入的情况;销项发票开具是否异常。

(二)对于纳税人进项税额方面存在的疑点问题,应重点约谈以下问题:运输发票票面注明的单位名称、货物名称、数量与对应的购销发票是否相符;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否申报抵扣;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是否作进项税额转出等。

(三)对于纳税人税负率异常的问题,应重点约谈以下问题: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有季节性变动或政策性因素影响;纳税人进、销项税额与历史同期对比分析是否异常;纳税人销售收入与历史同期对比分析是否异常;纳税人库存与上期、历史同期对比分析购、销、存是否异常;纳税人商品价格与上期、同行业对比分析价格是否异常。

第二十六条  约谈前需要实地了解企业有关情况的,也可先下户调查后约谈纳税人。

 

第六章  实地调查

第二十七条  实地调查是指评估人员针对审核评析和约谈后的疑点问题,深入企业实地进行调查、核实和取得证据的过程。

第二十八条  实地调查应经税源管理部门领导批准。实地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查看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了解企业设立、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以及征管范围界定情况;

(二)查阅各班组生产量记录,了解生产工艺流程、实际购进及生产能力;

(三)查阅仓库收发货登记簿,了解材料购进、货物入库、发出数量及库存数量,并与申报情况进行比对;

(四)从供电等部门调查(或调阅电费清单)实际用电量记录,测算单位产品能耗,与同行业平均能耗比较,了解其实际生产能力;

(五)查阅企业的工资表及相关费用,了解企业计件工资标准及费用开支情况,推算其实际生产能力;

(六)审核材料、成本明细账,测算投入产出比,结合行业平均单价,计算其销售额(或根据行业的投入产出比,测算出产品产量,结合行业平均单价,测算其销售额),并与产成品、收入明细账核对;

(七)查阅企业所属各仓库进出库搬运费用记录单,了解其与实际购进及销售数量的配比关系;

(八)查阅各开户银行对账单,了解其资金流量,结合购销合同,分析材料购进及货物销售数量及价格;

(九)审核收款记录,将收款情况与开票情况进行核对,了解其是否存在货物已发出并已取得货款但未开发票未计提销项税的情况;

(十)审核普通发票、作废发票、负数发票以及收款收据开具情况,并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核对,审核有无少记收入、滞后申报情况;

(十一)审核企业明细分类账簿,重点核实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在建工程等明细账,并与主营业务收入、应纳税金明细核对,审核有无将收入长期挂往来账、少计销项税以及多抵扣进项税等问题;

(十二)审核进项税金抵扣凭证,核查有无将购进的固定资产、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调查核实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评估人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时,应不少于2人,并出示税务检查证。调查结束后,评估人员应制作《纳税评估实地调查表》,接受调查的企业应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

 

第七章  评估结果处理

第三十条  评估结果处理是由评估人员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审核评析、税务约谈、实地调查等各阶段的确认结果,针对评估对象做出相应处理的工作过程。

第三十一条  评估结果处理应坚持集体审议的原则。县(区)局应成立专门的纳税评估评审小组,及时对税源管理部门提交的纳税评估处理意见进行集体审议。县局的纳税评估评审小组由税政、征管、稽查等相关部门组成,区局的纳税评估评审小组由税政、征管、税源管理等相关部门组成。

第三十二条  评估结果的处理应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经纳税评估,被评估对象的疑点问题全部被排除,未发现新的疑点,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情况报告》,经税源管理部门领导审核批准后归档;

(二)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被评估对象的计算和填写错误、程序理解偏差并且不影响其应纳税款等一般性问题,评估人员可要求被评估对象自行改正,并制作《纳税评估情况报告》,经县(区)局分管业务的局领导审核批准后归档;

(三)通过纳税评估,被评估对象认识到自己在税款计算和申报中存在问题,愿意自行补充纳税资料、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评估人员应将被评估对象承认的问题、补缴税款和滞纳金金额与已掌握的情况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制作《纳税评估情况报告》,经纳税评估评审小组审议后归档;

(四)评估人员要督促被评估对象及时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

(五)对拒不接受约谈,或经评析、约谈、实地调查发现纳税人有偷税、虚开发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情况报告》、《纳税评估选案建议书》和《资料移交单》,经纳税评估评审小组审议后,移送税务稽查。

第三十三条  稽查局在接到县(区)局传递的有关资料后,在《资料移交单》上签字接收,并于检查结案后5日内将检查结果反馈给县(区)局。

第三十四条 县(区)局应及时将上级税务机关筛选下发的异常企业的评估结果及其相关材料上报上级机关。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定期对纳税评估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进一步加强征管、改进和完善评估工作的建议。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所有表证单书,除《纳税评估工作底稿(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外,应一律使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文书。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07年1 月1 日起施行,此前省局有关增值税纳税评估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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