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提高审核检查工作质量,在深人调查研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安徽省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具体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附件:
安徽省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的管理,切实提高审核检查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加强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建立健全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责任制,确定岗位,明确职责,落实人员,确保审核检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三条列入审核检查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指增值税稽核系统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属于作废”的专用发票。
“不符”指专用发票抵扣联与存根联的开票日期、购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销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金额合计、税额合计五要素中至少有一项存在不同。
“缺联”指系统内有抵扣联而无存根联并且按规定不需留待下期继续比对的专用发票。
“属于作废”指在与全国失控、作废发票库比对中发现属于作废的专用发票抵扣联。
第四条列入审核检查范围的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以下简称其他抵扣凭证),指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的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货物运输发票。
“不符”指其他抵扣凭证的抵扣联与存根联数据的开票日期、购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销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金额合计、税额合计五要素中至少有一项存在不同。
“缺联”指比对结果为有抵扣联而无存根联(包括存根联采集错误,因抵扣联采集错误比对不到存根联等),按规定不需留待下期继续比对的其他抵扣凭证。
“重号”指比对结果为两份或两份以上相同发票代码和号码的其他抵扣凭证。
第五条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结果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技术性错误,如录入错误、已申报但漏采集、漏传递、错报为失控或作废发票等;第二种类型是一般性发票违规行为,需要进行补税、加收滞纳金和罚款,但不需要立案查处;第三种类型是涉嫌利用增值税抵扣凭证偷骗税,需要立案查处。
第六条对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并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进行考核。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七条各级国税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增值税扣税凭证审核检查的组织、协调和考核及审核检查结果的汇总、上报和分析工作。
第八条安徽省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负责接收下载国家税务总局其他抵扣凭证稽核比对结果,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在接收的当日,将比对结果解压缩成为按主管国税机关分类的文件,放在省局FTP服务器指定位置。
第九条主管国税机关应登录省局FTP服务器,及时下载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使用“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将稽核结果转换为EXCEL文件,清分到户,并将综合征管软件中对应的纳税人名称和主管税务人员,添加至EXCEL文件中,传递给税源管理部门。
第十条主管国税机关的管理部门(指负责税源管理的内设
机构)负责对比对结果异常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实施审核检查。对一个纳税人实施审核检查应由一个管理部门负责,不得由多个内设管理部门对同一纳税人进行多头审核检查。
第十一条海关所在地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计划统计部门或指定的管理部门负责海关完税凭证第五联报查联的信息采集、税款入库核对等情况的审核检查。
第十二条省辖市、县(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负责同级国税机关管理部门移交的第三类案件的立案查处,以及需协查的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的传递工作。
第三章 异常发票信息的接收及传递
第十三条主管国税机关管理部门接收并进行审核检查的异常发票分为国家税务总局清分下发的异常发票信息、稽查部门传递的异常发票信息和其他异常发票信息。
第十四条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部门接收传递的异常发票信息分为接收异地国税机关(不在同一市、县,下同)、所属市区国税机关之间委托协查的异常发票信息及委托异地国税机关协查的异常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计划统计部门或其指定的管理部门接收的异常海关完税凭证信息为异地国税机关和所属市区国税机关委托协查的海关完税凭证第五联。
第十六条审核检查部门应对接收的异常发票信息分类建立台账:
(一)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检查台账的内容应分户建立,台账具体内容由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确定,但必须包括票种类型、问题类型、审查结果、处理情况、户管和核查人员;
(二)稽查部门组织协查登记的台账应便于按票种类型和不同地区统计异常发票的接收、发出回复率和问题类型;
(三)计划统计部门或指定的管理部门审核检查的台账应便于按协查地区分类统计协查回复率和问题类型、检查结果。
第十七条主管国税机关领导根据审核检查工作量,指派人员对异常发票进行审核检查,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审核检查自己管理的纳税户。
第十八条审核检查结果由审核检查人员分户逐票填列《增值税扣税凭证审核检查工作底稿》(见附件1)。审核检查完毕后,管理部门按照要求将审核检查结果传递给负责汇总的管理部门或岗位。
第四章 专用发票的审核检查
第十九条专用发票的审核检查,由稽查部门通过协查系统接收异常信息后,移交管理部门实施。
第二十条主管国税机关管理部门收到稽查部门传递的专用发票稽核比对异常信息后,应在20日内完成审核检查工作并将审核检查结果反馈给稽查部门。
第二十一条主管国税机关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开票方国税机关继续审核检查的异常发票,应及时办理移交传递手续,委托稽查部门进行协查。
第二十二条主管国税机关管理部门对比对“不符”、“缺联”、“属于作废”的专用发票进行审核检查时,应结合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经营购销合同、账务处理、资金往来、入库实物等情况综合分析,审核检查结果分户逐票填写《增值税扣税凭证审核检查工作底稿》。
第二十三条主管国税机关在审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涉嫌偷骗税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及时移交稽查部门。稽查部门应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的立案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立案标准的要立案查处,并单独登记台账。
第五章 其他扣税凭证的审核检查
第二十四条其他扣税凭证的审核检查,由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人工发起,开票方主管国税机关配合协查,双方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反馈审核检查结果。
第二十五条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将比对“不符”的存根联和抵扣联信息、比对“缺联”或“重号"的抵扣联信息全部下载,对属于比对“不符”、“缺联”、“重号”的其他扣税凭证,应在比对结果下发的当期暂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向纳税人下达《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比对结果通知书》(见附件2),作为纳税人调整纳税申报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审核检查人员应审核检查其抵扣联电子信息与原始纸质抵扣凭证是否一致。
第二十七条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检查比对“不符”和“缺联”的其他扣税凭证,不仅要核对企业留存的发票与申报的清单是否相符,而且要与前两个月申报的清单核对,防止重复申报抵扣。对审核结果不属于第一种类型的,一律传递给开票方主管国税机关继续审核检查,同时,逐票盖销留存发票,并与纳税人有关购销合同、账务处理、资金往来、入库实物等进行对照查验。
第二十八条对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抵扣联,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应审核检查其是否存在重复录人和重复申报抵扣问题。
第二十九条审核检查结束后,审核检查人员应将审核检查结果填入《增值税扣税凭证审核检查工作底稿》。
第三十条经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检查即可查明“不符”、“缺联”、“重号”原因的,不再传递给开票方主管国税机关继续审核检查。
需由开票方主管国税机关继续审核检查的,应通过稽查部门委托开票方主管国税机关继续审核检查。
第三十一条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开票方主管国税机关反馈的审核检查结果确定比对异常原因,在排除国税机关技术、误操作等原因造成的稽核比对异常发票后,属于第三类问题需要进一步检查的,交由抵扣方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第三十二条开票方主管国税机关管理部门负责对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传递的需审核检查的异常发票信息进行审核检查。
第三十三条开票方主管国税机关管理部门对存根联不存在、不属于存根联采集录入等技术性错误的异常信息,应在审核检查完毕的次日将结果返回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
第三十四条开票方主管国税机关管理部门对属于存根联采集录入等技术性错误的异常信息进行修改,两联相符的应在审核检查完毕的次日将“比对相符”的信息交稽查部门返回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进行修改后两联仍不符的,也应在审核检查完毕后的次日将信息交稽查部门返回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
第三十五条对“缺联”的货物运输发票需要开票方地方税务局继续审核检查的,由稽查部门按受托方所在地清分、分送到开票方地方税务局稽查部门。
第三十六条对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通过稽查部门传递的异常发票信息,由海关完税凭证所在地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计划统计部门进行审核检查。
第三十七条计划统计部门或指定的管理部门对相应存根联不存在、不属于存根联采集录入等技术性错误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在审核检查完毕后的次日传递稽查部门。
第三十八条计划统计部门或指定的管理部门对属于存根联采集录人等技术性错误,进行修改后两联相符,将“比对相符”的信息传递稽查部门返回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进行修改后两联不符的,移交稽查部门,由稽查部门将结果返回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
第六章 增值税扣税凭证审核结果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抵扣方、开票方主管国税机关应对暂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其他扣税凭证,待其审核检查结果确定后,在核实审核检查结果的当期,按规定分别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由于纳税人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符”、“缺联”、“重号”、“作废”、“失控”的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允许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并向纳税人下达《稽核比对异常发票审核检查通知书》(见附件3)。
第四十一条审核检查结果为第二类、第三类问题原因造成比对异常的,不允许纳税人申报抵扣。属于第二类问题的,由管理部门进行补税、加收滞纳金以及罚款等处理;属于第三类问题的,管理部门填列《发票审核检查移交清单》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第四十二条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和主管国税机关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应处罚不处罚、应移交不移交或拒绝接受移交。
第七章 汇总分析上报
第四十三条审核检查工作结束后,主管国税机关管理部门应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表》、《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其他扣税凭证审核检查情况汇总表》、《其他扣税凭证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和《主管国税机关管理部门增值税扣税凭证审核检查完成情况表》(见附件4)。
第四十四条主管国税机关管理部门应在每月规定的时间内将上述表格汇总报送业务部门,业务部门将汇总后的上述表格上报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第四十五条稽查部门应将管理部门移送的第三类问题发票和异地增值税扣税凭证协查结果反馈管理部门,并填报《稽查部门接收、发出异常发票协查完成情况统计表》(见附件5),逐级上报。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应于每月12日前上报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稽查部门要将管理部门移送的第三类案件单独登记台账,填报《稽查局接收第三类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于每月10日前逐级上报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第四十六条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计划统计部门或指定的管理部门应在每月12日前使用TRS软件,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计划统计处上报《计划统计部门海关完税凭证审核检查完成情况统计表》(见附件6),报送地址:centre/计统处/海关凭证审核表,TRS任务包下载地址:centre/计统处/TRS任务。
第四十七条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应在每月12日前,将上月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结果,按照审核检查发票类型分别填制《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其他扣税凭证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其他扣税凭证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主管国税机关管理部门审核检查完成情况表》,连同对异常发票审核检查情况的分析报告一并上报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
分析报告内容包括:影响增值税扣税凭证比对相符率的主要因素;纳税人一般违规行为情形和特点;利用增值税扣税凭证偷骗税的行为表现;税务机关内部在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上存在的问题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程适用于各省辖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及其稽查局。
第四十九条本规程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规程自2005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增值税扣税凭证审核检查工作底稿(略)
2.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比对结果通知书(略)
3.稽核比对异常发票审核检查通知书(略)
4.主管国税机关管理部门增值税扣税凭证审核检查完成情况表(略)
5.稽查部门接收、发出异常发票协查完成情况统计表(略)
6.计划统计部门海关完税凭证审核检查完成情况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