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7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职责分工问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接收按省辖市及县(市、区)清分的《发票价格异常清单》、《车购税代码清单》的电子信息。
各省辖市及县(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的组织、协调以及信息汇总上传工作。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及县(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发票价格异常清单》、《车购税代码清单》以及《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表》的采集和传递工作。
二、关于信息传递时间问题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及县(市)国家税务局应于每月5日前,将《发票价格异常清单》、《车购税代码清单》的电子数据上传至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应于每月7日前,将汇总的《发票价格异常清单》、《车购税代码清单》的电子数据上传至省局服务器“centre/流转税处/机动车辆税收管理电子数据”目录下。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及县(市)国家税务局应于每月10日前,按照与地税部门商定的方式将《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表》传递给同级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应于每月16日前,做好《发票价格异常清单》、《车购税代码清单》电子信息的清分工作。
三、关于主管国税机关代码问题
为了满足《发票价格异常清单》比对的需要,机动车辆生产和经销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在发售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加盖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戳记。主管国税机关代码长度为9位。
四、关于国、地税之间的配合问题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要主动加强与同级国家税务局的日常联系,并组织人员认真做好1995年1月1日以来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的采集工作,各级国税机关要积极予以配合。为了加强车船使用税的源泉控管,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根据税收征管的需要,可以委托同级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代征新购车辆第一年的车船使用税,并签订协议,按规定支付代征手续费。
对机动车辆税收实施“一条龙”管理,是国家税务总局加强税收征管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对某一产品税收全环节协同管理的初步尝试。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对机动车辆税收实施“一条龙”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国家税务总局的各项要求贯彻落实到位。
对具体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及时进行汇总,分别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