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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3〕3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3-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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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可以抵扣的欠缴税金为2001年5月1日之后发生的各项欠缴税金,列入账外“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核算的各项呆账税金不得进行抵扣;

二、用应退税款抵扣欠税时,税务机关必须根据实际抵扣金额向纳税人开具“税收转账完税证”,作为完税证明;

三、《调库通知书》由各地参照科目更正通知书,商当地国库制定;

四、税收会计以《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和《调库通知书》为凭证作抵扣业务的账务处理。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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