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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1〕289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1-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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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测算酒类企业税收政策调整前后消费税收入变化情况,分析其对税收收入的影响,掌握酒类企业生产经营动态,及时研究解决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二、啤酒企业2000年销售的各牌号、规格啤酒的平均出厂价格,应按其当年实际销售收入和销量加权平均计算。各地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并以此确定2001年各牌号、规格啤酒应适用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对已确定消费税单位税额的啤酒,应分牌号、规格建立管理台帐,加强监管。

三、对取消“双定”征收后的小酒厂,一律督促其建帐建制,实行查帐征收。凡未按规定建帐建制的,经各级国税机关查实后,按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从严核定征收。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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