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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对粮食企业若干增值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1999〕25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9-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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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粮食企业一些具体业务增值税征免问题的请示》(合国税发〔1999〕172号)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合肥军粮供应站不承担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任务,对其随粮食按比例销售给武警、部队系统的食用植物油,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对合肥粮食第一仓库销售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轮换油以及粮食收储企业销售从外地购进的粮食,凡符合免税条件、并经过主管国税机关审核认定的,应按规定予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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