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5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 各地凡发生税务处理决定书已生效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税务违法案件,其公告材料 (每件不超过500字),必须及时报送省局。
二、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或张贴公告等各种方式,做好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工作。公告的税务违法案件,必须做到违法事实准确无误,运用法律、法规得当,以更好地发挥公告的威慑力。
三、各地税务稽查案例的报送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