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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9〕2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9-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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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5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 各地凡发生税务处理决定书已生效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税务违法案件,其公告材料 (每件不超过500字),必须及时报送省局。

二、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或张贴公告等各种方式,做好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工作。公告的税务违法案件,必须做到违法事实准确无误,运用法律、法规得当,以更好地发挥公告的威慑力。

三、各地税务稽查案例的报送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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