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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7〕11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7-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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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安徽省国税系统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安徽省国税系统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委托代征管理,加强源泉控管,降低征收成本,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委托代征税款的范围

主要是偏远地区的个体工商户税收,无证业户的零星税收、农村集贸市场税收及其他需要委托代征的税收。

二、委托代征单位(个人)的确认

现阶段,代征单位城区以街道居委会和其他适合的组织为主,农村以工商行政管理和农村金融机构为主。代征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代征工作。代征个人,城区以街道居委会干部和其他适合的人员为主,农村以村干部、农村信贷员和其他适合的人员为主。原则上不委托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代征税款。

代征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强烈的责任心,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

2.能主动与国税部门配合,搞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3.作风正派,服从管理;

4.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和财会知识,有书写、计算、口头表达能力;

5.身体健康,能胜任代征工作。

三、委托代征单位(个人)的批准程序

首先由代征单位(个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委托代征税款申请审批表》,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同意后,上报市、县国税局批准。经双方协商同意,签定《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并向代征单位(个人)发放《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及有关证件。

委托代征时间以一年为限。代征期满后,符合条件者,可续办代征手续。

四、委托代征单位(个人)的职责

1.严格按照主管国税机关授权的代征范围、户数、定额和权限开展代征工作。

2.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法规,秉公办事。

3.按规定向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款完税证》等完税凭证,并按规定办理税款结报手续。

4.代征过程中遇到纳税人拒绝代征等违章行为,应及时报告,由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处理。代征单位(个人)无权擅自处罚。

5.严格按照税收票证管理规定领取、使用和保管票证。

6.自觉服从主管国税机关的统一管理,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五、委托代征单位(个人)的管理

1.主管国税机关对代征单位(个人)要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努力做到正确掌握和执行税收政策。

2.代征人员持证上岗,代征税款过程中应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3.代征单位(个人)如不服从管理,有工作失误或其他违法行为,主管国税机关应予以辞退,并及时清理收回已委托代征的税款和有关票据,按规定追究其有关责任。

4.代征单位(个人)不胜任工作或其他原因主动要求终止代征关系,经主管国税机关同意,可解除委托代征关系,并缴清票证、税款和有关证件。

5.国税部门按规定支付代征单位(个人)代征手续费,代征人因执行公务而遭受人身侵害,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的提取和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77号通知的规定,代征税款手续费按5%的比例提取。主要用于支付代征单位(个人)的手续费。具体要求,按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手续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国税发〔1997〕58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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