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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锻压金首饰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1997〕60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7-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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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727号)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凡采用包金、镀金工艺以外的其他工艺制成的含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如锻压金、铸金、复合金首饰等,都应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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