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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问题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2-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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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为及时、准确、完整采集纳税人的财务会计信息,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范围,统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范围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和年报。

(二)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含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在国税机关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含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年报。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纳税人可不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种类

(一)财务会计报表月报报送种类: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二)财务会计报表年报报送种类: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年报的种类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

2.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年报的种类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3.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年报的种类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已编制了现金流量表的报送,未编制的可以不报送)。

(三)纳税人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规定需要编报财务会计报表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的,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年报纸质资料一并报送。

三、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方式

(一)国税机关积极引导纳税人使用网上办税一体化平台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网上申报的纳税人,登录网上办税一体化平台(可登录安徽省国税局网站,点击“网上办税平台”图标;也可以直接登录http://ahnsfw.aisino.com),选择相应的财务会计报表,进行报送。

(二)上门申报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可使用总局采集软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电子信息,也可以直接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纸质资料。

(三)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电子信息的纳税人,如当前纳税信用等级为A、B级,其财务会计报表纸质资料及相关附报资料由纳税人自行保管;如纳税信用等级为C、D级,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应的财务会计报表纸质资料及相关附报资料。

四、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限

(一)财务会计报表月报按季报送,报送期限为季度终了后15日之内报送本季度三个月的月报。

(二)财务会计报表年报按年报送,报送期限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

上述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顺延。

五、法律责任

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及时、准确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不符合规定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的纳税人、以及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拒绝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的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本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2005〕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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