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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
关于建立养猪基地占用耕地缴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黑财农村〔2009〕1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9-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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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19年9月1日起废止。参见:《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废止耕地占用税有关文件的通知》(黑财税〔2019〕48号)。

 

巴彦县财政局:

你县《关于建立养猪基地占用耕地缴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巴财呈〔2009〕6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政发〔2008〕88号)第七、第八、第十二和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建设畜禽养殖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你县建设养猪基地占用的是耕地,应当由占地单位或个人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此复。

二○○九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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