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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
关于集体建设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黑财农村〔2010〕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0-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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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19年9月1日起废止。参见:《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废止耕地占用税有关文件的通知》(黑财税〔2019〕48号)。


北林区财政局:

你局《绥化市北林区财政局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北政财〔2009〕5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政发〔2008〕88号)第二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和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是就土地用途而言,而耕地占用税是指只要占用耕地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不论“集体建设用地”,还是建设用地,均应缴纳耕地占用税。因此,你区兴和朝鲜族乡兴和村的闵氏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占地属于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应按当地适用税额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此复。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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