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
为尽快实现“全省地方财政收入千亿元”目标,督促各地耕地占用税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范围迅速开展耕地占用税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黑财农村〔2010〕7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重点检查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点检查内容
(一)市县自查情况。应包括自2008年1月1日以来耕地占用税征收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1、公路占用耕地(临时、长期)征收耕地占用税情况;
2、煤炭、石油企业占用耕地,未征用的采煤、采油塌陷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情况;
3、修建地下管道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情况;
4、修建机场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情况;
5、各类高等院校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情况;
6、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情况;
7、耕地占用税减免缓情况(越权减免、擅自调整税率、扩大减免范围),特别是改变用途后补征情况;
8、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征收耕地占用税情况(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
9、省重点检查组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问题。
(二)占用土地情况。
1、财政、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各自掌握的批准占地面积、实际占地面积、实际占地结构、实际征税面积的情况;
2、有无应征未征面积、批非占耕面积、批少占多面积、未批先占面积,以及在计税面积中是否包括本地区《实施细则》中所增列应税项目计税面积的情况。
(三)征收管理情况。
1、有无虚报、误报计征税额、应征税额、实征税额、入库税额、退库税额的情况;
2、有无应加征而未加征、应罚未罚的情况;
3、税率标准执行情况。是否严格执行财政部核定的税率标准,有无自行降低税率标准的情况。
(四)减免缓情况。
1、是否严格按照减免管理权限审批减免项目,有无擅自或越权减、缓、免耕地占用税的情况;
2、有无应减免未减免和错征的情况;
3、有无不如实申报、弄虚作假骗取减免的情况;
4、是否存在享受税收减免的占地改变项目用途的行为,能否及时发现并补缴税款。
(五)开发区(工业园区)情况。
1、批准占地面积和实际占地面积的情况;
2、有无免征、减征或缓征的情况。
二、检查方式
省厅组成四个检查组,对部分市县及农垦、森工系统进行重点检查,检查对象为市本级(包括国土资源局、1至2个开发区或工业园区)、2个县市(包括1至2个开发区或工业园区)等。
三、时间安排
重点检查时间安排为2010年4月9日至4月30日。检查组经批准可根据检查情况延长检查时间。
四、分组情况
组别组长成员检查市(县)第一组李高峰周海洋郭承春张贵仁王庆孙佳红于江(联络员)牡丹江、宁安、穆棱、林口、鸡西、虎林、鸡东、七台河、勃利、伊春、铁力第二组王晓明张树山孙立东李建东尚书成李国良魏积增(联络员)
鹤岗、萝北、绥滨、佳木斯、同江、富锦、双鸭山、宝清、集贤、省农垦总局、驻农垦国土局、建三江分局、宝泉岭分局、第三组谢铁军刘宪东黄希诺陈文显张喜海李鹏田志江(联络员)
哈尔滨、群力、呼兰、宾县、尚志、双城、大庆、杜蒙、肇源、肇州、绥化、青冈、明水第四组高春发尤宝田吴雪松单忠民吕志江郭道利黄振江(联络员)
齐齐哈尔、泰来、克东、大兴安岭行署、漠河、呼玛、黑河、嫩江、北安、省森工总局(选择2至3个林业局)、驻森工国土资源局
五、有关要求
(一)有关市县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省厅检查组按照要求完成检查任务。
(二)各检查组要深入细致,不走过场。对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被检单位立即整改;对检查出的应交未交税款,要督促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清缴入库。必要时,省厅检查组可现场填写《税款缴款书》,限期缴入国库。
(三)各检查组要提前将本组检查时间、日程安排、重点检查单位等告知市县,以便安排日程;检查结束后,检查组要对本组负责的市县所检查出来的情况和问题进行梳理、分类和汇总,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并写出翔实的书面检查报告(包括电子文档),省厅届时将听取各检查组的汇报,对检查出来的违规问题进行认真纠正和严肃处理,并予以通报。
(四)检查组工作人员在检查期间要严格遵守各项廉政纪律。
二O一O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