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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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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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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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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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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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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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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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税务登记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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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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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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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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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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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信息互联共享;
2.加强对新办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的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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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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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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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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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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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银行部门加强信息互联共享;联合金融机构开展宣传,在办理银行账户时告知行政相对人税务备案事项及逾期处罚后果;
2.加强对新办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的辅导,新开业纳税人首次办理税务事项确认时,向其提示银行账号、财务制度等事项的报备义务;
3.结合征管“5C+5R”指标提取数据,对已开户未备案的纳税人进行短信、电话等临期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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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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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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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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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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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加强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辅导,提升行政相对人的税法遵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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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账簿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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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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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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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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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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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对新办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的辅导,新开业纳税人首次办理税务事项确认时,向其提示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义务;
2.加强账簿管理政策的辅导;
3.坚持随机与重点相结合,加强账簿管理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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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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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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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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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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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形式开展案例展析,告知行政相对人相关风险和违法后果;
2.推行票证电子化,加强对完税凭证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
3.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提升行政相对人的税法遵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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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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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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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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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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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新办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的辅导,新开业纳税人首次办理税务事项确认时,向相关行政相对人提示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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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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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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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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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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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告知纳税人税控装置发生故障应及时联系第三方,不要擅自毁损、改动税控装置;
2.加强对重点行业监督抽查力度,着重检查平台传递数据与纳税申报数据存在差异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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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纳税申报和税收征管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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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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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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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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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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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化税法宣传与纳税辅导;
2.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提醒、引导纳税人按要求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3.开展负面案例警示宣传,通报未按规定申报和报送有关资料的处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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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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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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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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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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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税法宣传力度,强化政策辅导。围绕偷税漏税、税负异常等重大涉税风险事项提前介入,做好个性化辅导,减少涉税风险;
2.加大稽查力度,做好行政处罚案件结果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示工作,向纳税人推送偷税等税收违法案例,使纳税人了解偷税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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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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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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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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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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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税法宣传力度,强化政策辅导。围绕偷税漏税、税负异常等重大涉税风险事项提前介入,做好个性化辅导,减少涉税风险;
2.加大稽查力度,做好行政处罚案件结果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示工作,向扣缴义务人推送偷税等税收违法案例,使纳税人了解偷税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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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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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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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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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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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分析,税收风险管理部门及时做好风险推送、风险提示;
2.定期向扣缴义务人推送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等税收违法案例,使扣缴义务人了解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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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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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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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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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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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加强纳税人税务登记管理、申报和税收征管事项的辅导,提升行政相对人的税法遵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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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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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追缴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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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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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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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形式开展税法宣传和案件展析,告知行政相对人相关风险和违法后果;
2.加强纳税申报和税收征管事项的辅导,提升行政相对人的税法遵从度;
3.加强与征信部门对接,对经查实确有逃避追缴税款的,列入征信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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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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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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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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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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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形式开展税法宣传和案件展析,告知行政相对人相关风险和违法后果;
2.税源管理部门强化核实业务的真实性;
3.加强与海关、外汇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交流,对商品出口进行全流程监控,及时发现、提前阻断企业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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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责令的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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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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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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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与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惩戒等措施,提升行政相对人的税法遵从度;
2.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加强纳税申报和税收征管事项的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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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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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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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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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惩戒等措施,提升行政相对人的税法遵从度;
2.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加强纳税申报和税收征管事项的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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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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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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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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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联合行业协会、涉税中介机构建立完善税务代理人管理制度机制,严格代理人责任及从业素养,保证代理人良好执行业务,维护好纳税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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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反税务检查有关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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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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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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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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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税警合作机制,联合公安加大宣传,提高威慑力,督促行政相对人配合税务检查;
2.加强税务检查有关规定的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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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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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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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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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地方党委政府、银监会等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对问题银行进行提醒辅导;
2.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提升行政相对人的税法遵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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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反发票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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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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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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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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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纳税人申请领取发票时,提示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
2.加强税法宣传力度,强化发票开具政策辅导,组织纳税人参加发票专门知识培训,熟悉发票相关知识,正确使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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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或非法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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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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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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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做好防范虚开提醒。税务机关做好企业日常涉税提醒,加强防范虚开知识辅导和培训,督促企业规范交易经营行为;
2.发挥案件警示作用。发挥以案说法作用,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3.进一步构建灵活的风险分析数据体系,深入挖掘税收大数据资源价值,完善风险指标,实现发票疑点数据智能化提取,有针对性地加大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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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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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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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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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形式开展案例展析警示,告知行政相对人相关风险和违法后果;
2.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加强发票管理政策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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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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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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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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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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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相对人在大厅办理票种核定时向其宣传发票相关重点管理规定,讲明处罚后果;
2.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加强发票管理政策辅导,新开业纳税人首次办理税务事项确认时,向相关行政相对人做好提醒,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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