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要求,现将机构撤销、派出机构成立及税费征管职能调整情况通告如下:
一、机构撤立
撤销吉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吉林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吉林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吉林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吉林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局、吉林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局、吉林市地方税务局驻吉化税务局、吉林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所共八个机构。
成立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共六个派出机构。
二、职能调整
(一)将国家税务总局吉林东市商贸经济示范区税务局、吉林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局负责的城区范围内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等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的征收管理、纳税和缴费服务工作移交到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将吉林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的全地区大企业管理职能移交到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二)将吉林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负责的城区范围内车辆购置税纳税人的征收管理、纳税服务工作移交到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将其负责的车辆相关行业和金融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征收管理、纳税服务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移交到属地税务机关。将吉林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局负责的契税、耕地占用税等税收的征收管理、纳税服务工作移交到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三)将吉林市地方税务局驻吉化税务局负责的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的征收管理、纳税和缴费服务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移交到属地税务机关。
(四)吉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吉林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管理职能由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承接。
新机构职能从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咨询电话:66012366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