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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契税征管相关问题的公告


吉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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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为严格规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吉林省契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提高服务水平、征管质量和效率,现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契税征管中的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二、纳税申报

(一)纳税人为单位的,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或其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涉及的契税,自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纳税人为个人的,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的契税,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承受土地权属过程中,发生各项费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拆迁补偿等)应缴纳的契税,应于各项费用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四)纳税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纳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处理。

三、纳税期限

根据《条例》、《细则》、《实施办法》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缴纳税款的期限为申报期满后30日内。

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依法定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本公告自2014年12月2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吉林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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