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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吉税发〔2019〕5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9-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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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各市(州)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税务局、各县(市、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落实扩大即办范围

(一)对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虽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向市场监管部门直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实行“市场监管—税务”全程电子化办理,无人工干预。

2.对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要求取得清税文书的,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3.对虽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要求取得清税文书的,按优化版注销程序给予办理。其中已实施“一照一码”或“两证整合”,并已实名办税申请办理清税的纳税人,可免于提供营业执照。

(二)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凭“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并在事后由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欠税。

(三)提供网上办理税务注销服务。吉林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开放网上申报办理税务注销业务功能,电子税务局用户可以通过“【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状态信息报告】—【注销税务登记】”网上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注销结果通过短信通知纳税人。

二、落实简化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

(一)严格落实《通知》要求,对符合条件的非正常状态纳税人申请注销的,减化补办申报手续,给予批量零申报处理。

(二)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和“代扣代缴义务”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委托扣款协议和扣缴义务自动终止。

三、落实减少证件、资料报送

(一)注销税务登记和税务注销即时办理报送资料

1.必报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适用于非“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的纳税人)。

(2)《清税申报表》(适用于“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的纳税人)。

(3)经办人身份证件。其中,对于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于报送。

2.条件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报送条件为: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中,对于一照一码或两证整合纳税人,或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于报送。

(2)《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报送条件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中,对于一照一码或两证整合纳税人,或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于报送。

(3)其他税务证件。报送条件为:发放了除税务登记证外其他税务证件的纳税人。其中,对于一照一码或两证整合纳税人,或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于报送。

(4)《发票领用簿》,报送条件为:已发放过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其中,对于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于报送。

(5)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报送条件为:存在未验旧、未使用发票的纳税人。

(6)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报送条件为: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

(7)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报送条件为:有其他应收缴设备的纳税人。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报送条件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注销时需要清算的。

(9)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报送条件为: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依法出具税款清算鉴证的。

(10)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报送条件为:单位纳税人。其中:对于税务机关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纳税人,免于报送;对于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于报送。

(11)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报送条件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且项目完工的。其中:对于税务机关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纳税人,免于报送;对于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于报送。

(1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报送条件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其中:对于税务机关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纳税人,免于报送;对于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于报送。

(二)注销扣缴税款登记报送资料

1.必报资料:

(1)《注销扣缴税款登记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其中,对于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于报送。

2.条件报送资料:

《扣缴税款登记证》。报送条件为:税务机关单独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的纳税人。其中,对于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于报送。

四、工作要求

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是税务机关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坚决贯彻执行到位。要继续严格实行“清税注销业务专窗”设置、“套餐式”服务,执行“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要加大对相关税务人员的培训力度,熟练掌握工作流程和系统操作,进一步压缩注销办结时限,切实减少证件和资料报送。要及时总结创新经验,向省局提出合理化建议,持续推进此项工作的优化管理。对政策落实不到位,故意刁难纳税人、拖延办理注销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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