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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继续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政办明电〔2020〕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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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

为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20〕12号)要求,做好工伤保险降低费率的相关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四平市区内工伤保险基金节余情况,市区内工伤保险参保单位继续执行工伤保险基准费率降低50%的政策,即:工伤保险一档至八档基准费率继续执行0.1%、0.2%、0.35%、0.45%、0.55%、0.65%、0.8%、0.95%的标准。政策执行至2021年4月30日。参保单位费率已浮动的,按照浮动后费率的50%执行。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20〕12号)文件的要求,根据本县(市)工伤保险基金的节余情况,对本县(市)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进行调整。

三、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保证工伤保险降费政策落实到位,并实时监控工伤保险基金节余情况,累积节余达到费率调整标准时,及时告知人社部门进行费率调整。

各地要保持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信息沟通,按照政策要求,及时提请政府对工伤保险费率进行调整。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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