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吉林所属地市四平市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四平市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政办发〔2018〕5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8-27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四平市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四平市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明确细化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对环境保护税的协同管理,建立“政府牵头、税务主导、财政环保公安配合”的协作机制,提高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质效,充分发挥其在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应有作用。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实施环境保护税法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凯明  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王健雄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郭建政  市财政局局长

王晓波  市环保局局长

于  洋  市税务局局长

朱  君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四平市实施环境保护税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税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税务局局长于洋兼任。

三、基本原则

(一)依法征收原则。各成员单位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为依据,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进行相关涉税信息的交换和处理,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超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权力。

(二)监督制约原则。各成员单位要在全市实施环境保护税法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既要相互配合,切实发挥好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又要相互监督制约,为纳税人营造公正公平的税收环境。

(三)综合治理原则。除各成员单位外,也要充分发挥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参与环境保护税监督管理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税源监控体系,共同强化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营造社会综合治税氛围。

四、重点工作

加强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环保和税务部门的密切协作是关键。重点要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在排污单位名单传递上加强协作。

1. 环保部门要在2018年8月31日前,向税务部门全面提供2017年度排污单位名单。其基本信息包括:排污单位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种类(水、大气、噪声)、污染物排放数据(含污染物排放量以及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数据等)、每户排污费具体金额。

环保部门要在9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提供2018年前3季度(重点是7—9月)排污单位名单。其基本信息包括:排污单位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种类(水、大气、噪声)、污染物排放数据(含污染物排放量以及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数据等)、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

以后新增排污单位,环保部门要按季在每季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向税务部门提供名单。其基本信息包括:排污单位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种类(水、大气、噪声)、污染物排放数据(含污染物排放量以及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数据等)、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

2. 税务部门要根据环保部门提供的排污单位名单,依法确定纳税义务人、应税污染物种类,完善纳税人环保税基础信息采集,防止漏征漏管。对于在环保部门传递的排污单位信息中没有对应信息的纳税人,税务部门要在纳税人首次办理环保税纳税申报时进行纳税人识别,并将相关信息及时交送环保部门。

(二)在涉税信息共享上加强协作。

1. 对于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检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检测设备的,由纳税人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纳税。

2. 对于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检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纳税。环保部门应按月向税务部门提供监测数据,其中每季最后一个月的监测数据应在当月25日前提供。

3. 对于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由环保部门辅导排污单位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或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并由税务部门辅导排污单位依法申报纳税。

4. 对于排污单位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的,由环保部门按季向税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包括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的日期、超标污染物类型、排放量等。税务部门据以比对纳税人当期申报信息,确定是否调整应纳税额。

5. 税务部门应按季向环保部门交送有关环保税涉税信息,包括:纳税人基本信息;纳税人申报信息;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及风险疑点等信息;纳税人涉税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

(三)在数据复核上加强协作。

对于纳税申报数据异常、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以及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税务部门要及时提请环保部门复核。环保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部门的数据资料之日起15日内出具复核意见。税务部门应当按照环保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确定是否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五、具体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各级财政、环保、税务、公安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加强部门协作,实施对环境保护税的协同管理。各部门要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狠抓任务落实,研究并确保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环保税工作有序推进,共同推进我市环保税征管水平稳步提高。

(二)进一步强化保障。各级环保、税务、公安等部门对于环保税征管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要及时向各级政府提出。各级财政部门尤其要在购买第三方监测服务、税收经费保障等方面予以强力支持,确保环保税征收管理工作深入推进。

(三)进一步落实责任。各级环保、税务和公安部门都要指定一名领导具体负责环保税征管相关工作,并由专门的机构具体承接各项任务落实,确保事事有人管、件件有人抓,实现无缝衔接。要将环保税征管工作纳入全市重点工作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