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为平稳有序推进我省税务机构改革,确保改革后机构合法性、执法合法性和规范统一性,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的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确定的原则,现就我市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涉及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税务机关职责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现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涉及原国税、原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及所属税务机构承担。
二、税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特别是做好各项税收和非税收入征管工作,对划入职责要主动衔接,加强协作,防止工作断档,切实维护纳税人和缴费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辽源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