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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地方税务局 辽源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规范城镇土地面积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地税联发〔2009〕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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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继续有效。参见:《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和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注释:内容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土地面积,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源泉控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由市税务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联合组织对全市范围内应税企业的土地面积进行全面测量。现通知如下:

一、密切配合,夯实税源

(一)按照《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土地管理机关应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土地使用权属资料”的规定,采取税务部门、国土资源局联合办公的方式,充分利用GPS定位技术设备,对全市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实地测量(GPS设备由市税务局提供)。

(二)测量采取分期分户的方式,逐户进行测量,由大到小,不留死角,全面掌握全市范围内的土地面积,夯实土地使用税税源基础。

(三)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市税务局、国土资源局实地测量,会同企业三方共同签字后既为确定,同时划定企业内的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面积。国土资源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颁发土地使用证,并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制度。

二、建立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

市税务局、国土资源局应根据此次测量的土地面积以及法人实际占用面积等相关信息建立数据库,实现相关信息共享。

三、建立起长效、常态机制,促进工作长足开展

市国土资源局的土地等级地价图大约每两年变动一次。在土地等级地价图变动时,市国土资源局应将土地等级地价图变化的信息及时提供给税务部门,市税务局以此作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标准。

辽源市地方税务局

辽源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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