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吉林所属地市辽源市

辽源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落实棚户区居民契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9〕1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9-11-02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和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注释:内容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各基层(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关于落实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吉棚改〔2005〕5号)文件精神和市棚改10月17日会议精神,简便棚改区居民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审批手续,减轻各管理局的审批压力,现将棚改区居民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条件

棚改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承受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

(一)以拆迁补偿款自行购置住房符合普通住宅标准的,免征契税;如购置的住房超出普通住房标准,则以住房成交价格扣除拆迁补偿款的余额征收契税。

(二)以实物补偿方式承受住房的,对不超过原拆迁面积的(在原拆迁面积内不受分户限制),免征契税;对超过原面积而低于普通住房标准的,可免征一处房屋的契税。普通住房标准,2009年1月1日以前执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吉地税发〔2005〕65号)规定的120平方米以下(含120),以后执行《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辽源市关于改善人民群众住房条件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辽府办发〔2009〕1号)规定的144平方米以下(含144)。

二、契税减免税审批的具体规定

(一)各管理局要积极与所管理的棚改项目所对应的棚改办进行沟通,并要求棚改办按《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关于落实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吉棚改〔2005〕5号)文件要求,尽快向税务机关报送按棚改项目、楼房栋号、房间序号、安置面积为顺序的《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情况表》或拆迁补偿安置明细表(见附表)。

(二)棚改办提供的安置协议、情况表和明细表的数量和姓名应一致,各管理局要进行严格审查、认真把关。安置协议、情况表和明细表上的安置人不一致或有多人的,要退回棚改办,重新确认一致或一人后重新报送,以此作为契税减免的主要依据和证明。

(三)为减少审批工作量,各管理局在确认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名单后,可按棚改项目的拆迁补偿款自行购置住房和实物补偿方式承受住房分类进行集中审批。一名分多户而且超过原动迁面积的和以拆迁补偿款自行购置住房而且超过普通住房标准面积的,要单独进行减免税审批。

(四)各管理局对享受契税优惠政策名单和减免税审批表审查核实无误后,于11月30日前上报市局备案。由市局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产权处,据此作为棚户区居民办理产权证明时缴纳契税的依据。

三、几点要求

(一)此项工作关系民生、关系社会稳定,工作量大、任务重。所以各管理局在棚改区居民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审批实施过程中,要加强领导,注意工作的方式方法,对手续不健全而不能享受优惠政策的棚改居民,要做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要做好协议、情况表、拆迁补偿安置明细表的整理归档工作,建好减免税审批台帐,以备查。

(三)要认真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反馈市局加以推广,以便于我们在最短的时间里,把棚改区居民享受契税优惠政策保质保量落实到位。

附件:拆迁补偿安置明细表

辽源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

 

拆迁补偿安置明细表

棚改项目:              回迁安置标准:平方米

回迁安置姓名

原动迁面积

楼栋号

房间序号

备注

 

 

 

 

 

 

 

 

 

 

盖章

年    月    日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