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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通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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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继续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促进通化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6〕23号)精神,结合通化市实际情况,现将通化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1.5%,销售超出普通标准住宅条件的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销售写字楼、商业用房等其他类型房产预征率为2.5%,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

对依法确需核定征收的,要规范核定程序完善核定资料,准确适用核定征收率。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住宅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为5%,销售商业用房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为6%。转让旧房(非住宅)按5%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执行日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通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通化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通化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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