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化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征收管 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促进通化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发布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明确了通化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6〕23号)明确了通化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即: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1.5%,销售超出普通标准住宅条件的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销售写字楼、商业用房等其他类型房产预征率为2.5%,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明确了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
考虑到通化市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通化市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暂不作调整,仍然沿用原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10〕53号规定范围内确定的核定征收率,即: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住宅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为5%,销售商业用房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为6%。转让旧房(非住宅)按5%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明确了公告施行时间和废止条款
公告明确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通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2017年1号)同时废止。
分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机关各科(室)。
通化市地方税务局财产与行为税科承办 办公室2018年6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