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吉林所属地市白城市

白城市税务局
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


白城市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7-07-07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白城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白城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注释:内容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白城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白城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求,促进税法遵从,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白城市税务局决定对纳税人相关人员办理涉税事项实行实名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的含义

实名办税是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包括税务代理人)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方可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二、采集范围

实名办税采集信息的范围为国家税务总局白城市税务局及其所属单位管辖所有纳税人相关人员,主要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其他个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税务代理人和经依法授权的其他人员等。

三、采集项目

实名办税信息采集的项目主要包括纳税人相关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信息、移动电话号码、人脸图像信息、指纹信息。

本公告所称身份证件是指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

四、采集方式

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件及资料,按下列方式采集身份信息:

(一)采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其他个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本人身份证件信息、人脸图像信息、指纹信息、本人有效的移动电话号码。

(二)采集被授权的其他人员本人身份证件信息、人脸图像信息、指纹信息、本人有效的移动电话号码,提供纳税人实名办税授权委托书。

(三)采集税务代理机构委托的税务代理人本人身份证件信息、人脸图像信息、指纹信息、本人有效的移动电话号码,提供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税务代理机构与税务代理人的委托协议或纳税人实名办税授权委托书。

(四)纳税人相关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需依法依规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纳税人或税务代理机构自行承担。

以上涉及采集纳税人相关人员信息时,需本人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采集现场,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进行核对、采集。

五、采集地点

办税人员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厅或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采集。

六、采集时间

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为集中采集期,在此期间办税人员需由本人携带相关证件材料进行采集。

七、验证流程

自2017年8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白城市税务局及其所属单位全面开始实行实名办税日常采集和验证工作。办税人员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身份证件号码,进行人脸识别或指纹识别;验证通过的,办理业务;验证未通过的,需采集或补正身份信息,重新验证通过后,方可办理业务。

八、信息应用及安全保密

实名办税采集的纳税人相关人员信息,仅用于税务机关税收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等相关工作,税务机关将依法为纳税人相关人员的信息保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白城市税务局

2017年7月7日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