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文件精神,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的相关要求,对于转让房地产的纳税人,凡符合土地增值税查实清算条件的,必须进行查实清算;经税务机关审定,确需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按规定的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结合长白山地区实际,现对长白山管委会所辖区域内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
(一)住宅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为5%;非住宅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为6%。
(二)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方式为核定征收的,应当向纳税人下达《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二、转让旧房(非住宅)、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为5%。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税务局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