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和国税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随着营改增试点的全面推开,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业务大量增加,不具备自行开具发票条件的单位和自然人纳税人需要到国税机关代开发票,同时缴纳相关税费。由于与代开发票业务相关的规定散见于各时期出台的各类文件、规范中,基层国税机关对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的了解和掌握程度不统一,一些地方依旧存在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报送资料多、程序复杂的现象,同时由于国税机关缺少对办税流程的统一的明示和指引,导致纳税人对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的办理流程不清楚,增加了纳税人办税的不确定感和负担。为解决上述问题,总局发布了2016年第59号公告,对代开增值税发票有关流程进行了明确,同时要求省级国税机关制定更细化、更有明确指向和可操作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办理流程公告。为此,省局对全省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说明和明确,并向全省纳税人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公告》从纳税人角度出发,以当前办税服务厅设置的状况,分两种情况明示了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的不同流程。
(二)《公告》明确了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报送的资料。将原先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需填写的不同文书,统一为一种文书即《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将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纳税人需要报送的付款方相关的书面证明取消,只需按不同纳税人性质提交相应的单位证件和个人证件及复印件即可。
(三)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第4条,我省《公告》在总局59号公告规定的报送资料中增加了一条,即“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信用卡个人代理人、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的应出具:个人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四)《公告》在明确办理时限的同时,根据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对窗口受理人员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界定,即窗口人员仅对申请人报送资料的法定形式、完整性、填写规范性进行书面审核。
三、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