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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6-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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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现将国税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理流程

(一)在国税局为地税局代征税费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在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提交有关文书和资料。

2.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并领取发票。

(二)在国税地税合作共建及互设窗口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在办税服务厅国税指定窗口提交有关文书和资料。

2.在同一窗口缴纳增值税。

3.到地税指定窗口申报缴纳有关税费。

4.到国税指定窗口凭相关缴纳税费证明领取发票。

二、提交资料

(一)《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二)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三)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的还应出具:个人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三、办理时限

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核,对资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当场即时办理。

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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