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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联字〔2008〕1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8-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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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省实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以下简称“联合办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范围

联合办证的范围包括:国、地税局共同管理的纳税人设立税务登记(含临时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违章处理及非正常户的认定等工作。

地税局单独管理的纳税人,由地税局负责办理税务登记事项,其登记资料不需移交国税局。

二、证件发放及管理

(一)税务登记证的发放

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业务,只需向其生产、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或出示有关证件、资料。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地税机关应即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地税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有明显疑点的,地税机关应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二)联合办证工作实施办法的制定

国税局、地税局登记信息的交换,以及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含临时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违章处理、非正常户的认定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市(州)国税局、地税局根据本地工作实际自行制定,并分别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备案。

(三)纳税人识别号及税务登记证字轨号的编制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在办理纳税人设立登记业务时,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规定的编码原则编制纳税人识别号。税务登记证字号统一为:吉税字××号。

(四)税务登记证印制和使用

税务登记证及《税务登记表》由省地税局负责统一印制,省地税局向各市(州)、县(市、区)地税局统一调拨。国税局各基层单位需使用税务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表》的,由其向同级地税局领取,并将税务登记证对外发放情况按季报同级地税局(见附件1),由地税局逐级汇总后上报省地税局征管处。

各级地税局要按季填报《税务登记证发放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和《税务登记证领、用、存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并逐级上报省地税局征管处。

(五)联合办证信息平台建设

联合办证信息平台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适时开发,逐步实现数据信息实时传递和共享。

三、工作要求

联合办证工作是进一步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重要措施,是强化户籍管理的有效途径,也是促进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的具体体现。因此,各级税务机关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顾全大局、统筹协调、统一部署。在联合办证工作中,同级国、地税务机关要密切配合,统筹安排联合办证的各项工作。对暂时不具备联合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及非正常户的认定等工作的,要先实现联合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再根据工作情况逐步推广到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事项的其他各项工作。对联合办证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由双方上级税务机关协调解决。各单位要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和管理,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及时、完整传递有关信息资料,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

附件:

1.税务登记证领、用、存情况统计表

2.税务登记证发放情况统计表

二00八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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