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现就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重新鉴定时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吉林省各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重新鉴定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的规定执行。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国税发〔2010〕61号 )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年3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的规定废止。
特此公告。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