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省企业资产损失管理的有关问题补充公告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县(市、区)地税机关进行申报。属于清单申报的,应当报送《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表》或者《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表(适用总机构)》及本公告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属于专项申报的,应当报送本公告第四条规定的材料。
二、企业资产损失事项,可以在年度中间随时向县(市、区)地税机关申报,也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申报。
三、企业发生资产损失时,应当保留影像资料,如有必要,可以通知主管地税机关到场查验;对于需要销毁的损失资产,应当制作现场销毁记录,并保留影像资料;如有必要,可以通知主管地税机关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派人到场监督销毁。
四、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专项申报的,除25号公告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县(市、区)地税机关报送如下材料:
(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
(二)企业资产损失明细情况,内容主要包括发生损失的年度、具体资产损失项目、原因、金额、残值处理情况及净损失金额等;
(三)现场销毁记录(需要销毁的资产损失事项出具),内容主要包括销毁资产的类别、数量、金额及明细表,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监督销毁人员的签字;如果依法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监督销毁的,还应当出具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销毁证明材料;
(四)损失资产的照片或照片影印件,其中需要销毁的资产,还应当提供销毁时的照片或照片影印件;
(五)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上述材料规格以A4纸为标准,一式两份;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式三份:
1、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在省内,跨省或市(州)设立的分支机构发生资产损失的;
2、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资产损失或者一次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金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
3、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在省内,其将跨省或市(州)设立的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
上述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还应报送全部专项申报资产损失情况说明。
五、25号公告中规定的资产损失数额较大的标准中,占企业同类资产10%以上的比例计算基数应以损失发生月份的月初同类资产余额为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1、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表
2、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
3、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表(适用总机构)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