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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9〕7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9-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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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2008年全省开展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源清理清查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针对清理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现就规范征收管理,提高征收质量和效率,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夯实基础,提高税源管理质量。

各地要对清理清查的税源信息进行全面梳理甄别,与纳税人的实际申报信息和国土、房产部门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分析,纠正漏报瞒报等问题,切实提高税源基础数据质量。要利用先进的信息化手段,建立统一规范的税源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充分发挥税源信息对征管的保障作用。

二、解决突出难点问题,强化征收管理。

(一)对于无原值或原值明显偏低的房产税纳税人,市州地税局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考虑房屋结构、用途、区位、使用年限、工程造价成本等因素,对原值进行核定。

(二)对于税收核定征收户,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要据实征收,保证税款的真实性。

对于无法找到房产税纳税人的出租房屋,要委托承租人代征,在无法达到委托代征协议的前提下,引导承租人索取房屋租赁业发票,实现以票控税。

(三)要主动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立数据交换和共享机制,利用信息化手段定期对相关信息与实际征收信息进行比对,及时发现纠正漏征漏管和纳税人申报不实等问题。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系,进一步扩大协税、护税网络,搞好综合治理。

(四)要根据税源分布特点和土地管理现状,注意对重点税源和管理薄弱区域的监控,对存在私自扩大占地面积、用地不办证、免税面积不详等情况的纳税人的土地进行实地测量,准确核实应税面积,堵塞征管漏洞。

(五)对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年纳税100万以上的纳税人实施重点管理,要及时掌握其生产经营状况及其税源的增减变化情况,做好收入预测分析,按月进行考核。

三、规范审批程序,严格减免税管理。

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9〕63号)要求,落实责任,加强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主管税收专管员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对纳税人提出的申请和减免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严格审查,并到实地进行核实,对不符合减免条件或弄虚作假的一律不准受理。地税机关对管理权限内的审批和上报省局待批的减免税要集体讨论,严格把关,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制度,对审批或上报不符合政策条件的减免税,要追究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要对每年的减免税进行效果评估,分析其对纳税人生产经营及对本地经济的促进作用。

四、建立考评体系,提升管理质量和效率。

各地要按照省局总体要求,建立科学、严格的考评制度,确定明确的考评指标,充分发挥考评体系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促进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省局将对各市县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率和税源建立情况、税源数据准确性进行按年度考评。每个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各市州地税局应将各市县的年度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源的变动情况(见附表1)、市县审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情况(见附表2)、年应纳房产税额市州在100万元、县(市)在50万元以上、土地使用税税额在地区排名前10位的纳税人基本情况(见附表3),报省局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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